司法警察作為法院的一支準武裝力量,有其自己的特點。長期以來法警主要從事服務審判工作和輔助法院日常行政工作,參與執行應該說在法警職責中,在以前的情況下不是作為一個重點來考慮的,但是通過我國的法官職業化和司法警察專業化改革,以及近幾年來“執行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司法警察在職能上不應再單單是“司機”和分擔法院日常臨時性任務,應該突出其“警察”角色和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警察“武官”的作用,不僅能有效的遏制執行中暴力抗法現象,緩解“執行難”,而且也解決了司法警察專業化改革后產生的一系列問題。 

司法警察在執行中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 

1、執行工作的警務化保證了法官的中立性,解決了審執不分的問題。 

執行工作警務化,執行人員以司法警察為主,使其真正與法官分立開來,從而實現審執分立,形成分權和監督的法治關系,創造出審執相互配合、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目前,法院實行審執分立,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執行案件的裁決、實施、異議審查三權分立,朝著有效監督的目標前進,但這明顯不足,因為裁判者和執行裁判者仍是同一法院的法官,這使“審執”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根本上徹底分開,執行工作未能真正獨立于審判。以司法警察為主進行執行工作,使得法官審判的司法權和警察執行的行政權各歸其責,不但理順了關系,而且明確了分工,有利于取得社會公信力。 

2、執行工作的警務化增強了強制執行的威懾力。 

在大多數人心目中,警察是國家權力的象征,是國家強制性的集中體現,他威嚴而有震懾力,雖然這種思想不是一種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國多年來的習慣沒有消失。目前,執行員著法官制服,他們文官的裝束與其執行的強制性截然相反,不易被群眾認可,增加了執行難度,而實行執行警務化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司法警察在執行過程中,與執行法官相配合,身著人民警察制服,佩帶警械警具,并依法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從而使司法警察無論在精神或實際上都具有打擊犯罪、威懾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作用。 

3、執行警務化有利于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司法警察作為法院的一支準武裝力量,具有反應快,機動性強、裝備先進等特點。做到了上下級法院于一體,并能通過統一調警,迅速集結、集中力量,真正做到了“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 同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經常僅僅從地方和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向當地的法院施加壓力,不協助外地的法院執行,偏袒債務人。實施執行警務化后從理論上說可以減少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司法警察實行的是“雙重領導、編隊管理”的體制,執行機關將成為相對獨立的機構,縱向的領導關系將使得下級執行機關只聽從上級的指示,而不受地方或者部門的利益的干擾;橫向的聯合關系,將促使各地方的執行機關相互配合,從而減少相互推諉的現象。從這種意義上說,執行警務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有利于全國各地的執行機關協調開展執行工作。 

4、執行工作的警務化有效解決了司法警察專業化改革后的突出問題。 

現階段司法警察面臨最大的難題是人員的老齡化,和進出口不暢等問題。司法警察的編制制約增員問題,而由于法官和司法警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系列,法院工作崗位的設置又造成司法警察轉崗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從其他部門調任不同職務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齡:辦事員、科員級不超過二十五周歲,科級不超過三十五周歲,副處級不超過四十五周歲”。從這點上充分說明從事法定的警務時強調司法警察的年輕化。而司法警察轉崗又能去什么崗位呢?在法院內部無非是行政、政工、執行局等崗位。而執行同樣是業務強,強度大的崗位。從純粹的司法警察轉崗干執行工作又需要從頭學習接受新的知識,又要一個過渡期。如果轉崗的法警年齡偏大則同樣造成不能勝任執行工作。另外在公安部門同樣是警察,因為崗位分工合理則能充分發揮每個年齡段的作用,巧妙的解決了警察隊伍老齡化的問題。 

根據規定,執行員的編制不能少于15%,在現階段“執行難”的態勢下,在人員配置上還是力不從心。如果加上司法警察的12%,那么就達到27%。推行執行工作警務化,結合兩部門各自的優勢,由執行員和經驗豐富的中年法警抓執行工作,年紀輕經驗少的法警充實值庭、押解一線,年齡大的法警作為后勤保障,另外專設汽車大隊,由聘任制法警擔任司機,這樣我們就擁有一支老中青結合的新隊伍,既解決司法警察進出口不暢的問題,又化解了“執行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