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嘻鬧致傷 依法認定工傷
作者:吳亮亮 蔡中中 發布時間:2007-07-25 瀏覽次數:1734
本網南通訊:工作時間被同事開玩笑扔手套擊中左眼致傷,這種與工作并非直接有關的傷害能否被認定工傷呢?
2006年8月,某電子公司的沖床工朱某在車間內正常上班操作沖床時,突然被同車間工人張某扔來的手套擊中面部,后感到左眼疼痛,至醫院檢查診斷為角膜穿通傷。同年12月,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朱某構成工傷。電子公司認為朱某受傷是因他人傷害引起,與工作無關,要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朱某受傷的時間、地點均符合該規定。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蘇勞社醫(200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12條規定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電子公司將“直接導致事故的傷害”僅理解為設備本身引起的爆炸等事故是一種狹隘的理解,《工傷認定辦法》制定的本意就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導致的傷害,本案朱某在正常工作時因同車間工人的行為受到傷害,其本人并無過錯,故電子公司要求撤銷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