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引起的財產糾紛
作者:陸馳 施學新 發布時間:2007-07-25 瀏覽次數:1349
本網南通訊:一場車禍使正直壯年期的沙陸兵飲恨黃泉,而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他的身后事竟讓他最至愛的親人引發了一場繼承官司。
去年七月份,家住江蘇海門市劉浩鎮的沙陸兵因一場車禍而身亡。為向肇事者索賠,死者的父母、妻子及女兒一起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肇事方愿意向死者親屬賠償人民幣175000元(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另付補充款8萬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執行中,肇事方實際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1231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而這兩項金額都被死者妻子施建菊拿去。死者的父母分文未得,經與兒媳婦交涉未果。死者父母沙承平和黃祖琴便將兒媳婦告上法庭。
庭審中,當法官問兒媳婦施建菊為何不將賠償款分給公婆時,施建菊稱:目前我要撫養孩子,等我把孩子養大后再給付。法官多次做工作卻均被施建菊拒絕。據此,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對死者本人的經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肇事者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本案的實際,施建菊拿到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兩項錢款,應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即原被告各人平等享有。因沙陸兵死亡后,被告施建菊為訴訟賠償事宜支付了二萬元費用,該款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被告施建菊是其女兒沙敏(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沙敏應得的賠償款,包括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可由其母施建菊代為保管。沙陸兵死亡后的殯葬費等事宜均由被告施建菊辦理,賠得的喪葬費等其他錢款應歸其所有。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海門法院遂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