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二年前,一家動遷戶將尚未辦出產證的多余的動遷安置房出售給了他人。購房者拿到房子居住了二年后,賣房人卻遲遲不肯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手續,提出要求加價50000元,理由是當地流行過戶漲價,美其名曰“簽字費”!2007724,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賣房人在判決生效后一月內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20056, 張先生與陳女士一家人經房屋中介介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陳女士將其所有的建筑面積為62.12平方米動遷安置房屋一套出售給張先生,房價為256500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1000元,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支付房款至220000元。因為該房是動遷安置房,當時兩證尚未辦出,因此余款要等陳女士辦出兩證過戶至張先生名下后再一次性付清。房屋的交付方式為:張先生支付房款至220000元時,陳女士將鑰匙、收據等交至張先生。

20057月,張先生按約支付房款220000元,陳女士也交出了房屋鑰匙。當地的動遷部門經審核該房系陳女士家的多余住房,故同意陳女士將該訴爭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20074月,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房產過戶價格參考,訴爭房屋的評估價值為217400元。兩證辦出后,張先生要求陳女士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陳女士卻告知張先生要求其交付簽字費50000元,并稱一分都不能少,這是當地流行的統一價。張先生多次與陳女士協商,并請陳女士的親屬一并做工作,但是陳女士均不退讓,無奈之下張先生一致訴狀將陳女士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陳女士按約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女士與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買受人交付房屋價款之后,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向買受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故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陳女士辯稱的房屋低價出售并要求加價的意見,根據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房產過戶價格參考,該訴爭房屋的評估價值為217400元,而雙方之間達成的買賣該房屋的價格為256500元,女士并非低價出售房屋,因此對女士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女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過戶至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