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動遷安置房辦證需另付50000簽字費?
作者:張留兵 佩吉 梨琴 發布時間:2007-07-25 瀏覽次數:1365
本網蘇州訊:二年前,一家動遷戶將尚未辦出產證的多余的動遷安置房出售給了他人。購房者拿到房子居住了二年后,賣房人卻遲遲不肯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手續,提出要求加價50000元,理由是當地流行過戶漲價,美其名曰“簽字費”!
2005年6月, 張先生與陳女士一家人經房屋中介介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陳女士將其所有的建筑面積為62.12平方米動遷安置房屋一套出售給張先生,房價為256500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1000元,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支付房款至220000元。因為該房是動遷安置房,當時兩證尚未辦出,因此余款要等陳女士辦出兩證過戶至張先生名下后再一次性付清。房屋的交付方式為:張先生支付房款至220000元時,陳女士將鑰匙、收據等交至張先生。
2005年7月,張先生按約支付房款220000元,陳女士也交出了房屋鑰匙。當地的動遷部門經審核該房系陳女士家的多余住房,故同意陳女士將該訴爭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2007年4月,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房產過戶價格參考,訴爭房屋的評估價值為217400元。兩證辦出后,張先生要求陳女士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陳女士卻告知張先生要求其交付簽字費50000元,并稱一分都不能少,這是當地流行的統一價。張先生多次與陳女士協商,并請陳女士的親屬一并做工作,但是陳女士均不退讓,無奈之下張先生一致訴狀將陳女士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陳女士按約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