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對近三年的撤銷緩刑案件進行統計:20051件、20065件、20071-6月份8件。數據表明,撤銷緩刑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為此,該院對撤銷緩刑案件上升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撤銷緩刑案件增多的原因

1、法制觀念淡漠,主觀上對所處刑罰感觸不深。一些罪犯案發時被取保候審,后又被判緩刑,一直未體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對判刑抱著無所謂的態度,認為自己沒有公職,判刑只是一張紙而已,對自己的生活影響不大,因此所處刑罰未能真正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他漠視交通法規,無證駕駛車輛撞傷他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天。法院撤銷其緩刑,將他收監,他才如夢初醒,后悔不已。

2、惡習一時難改。有些罪犯養成的壞習慣一時難改,遇到作案機會忍不住技癢,舊病重發。陳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之初,其行為有所收斂,但一次去某行政機關辦事時,見辦公室無人,便順手牽羊,被當場抓獲。

3、未成年犯自恃年少,缺乏管束。目前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適用緩刑案件較多。一般未成年犯既不上學又沒有正式工作,整日無所事事,為尋求刺激,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他們不知珍惜,自恃年輕,認為司法機關不會把自己怎么樣,故而一犯再犯。16歲的何某,因聚眾斗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行。何某認為自己未滿18歲,即使犯事也沒關系。于緩刑考驗期內,又逞強斗勝,在酒店打架鬧事,被行政拘留,從而公安機關建議撤銷其緩刑。

4、緩刑適用和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不夠規范,《刑法》對于緩刑適用的規定比較籠統,難以操作,審判實踐中尤其對未成年犯存在適用尺度把握過松的傾向。目前由于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約,考察機關對緩刑犯的考察這容易流于形式,沒能從根本上履行考察義務。

二、對策建議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加大對緩刑犯的法制教育力度,使其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強制性,引導他們珍惜自由生活,做遵紀守法公民。要通過宣傳教育使他們懂得,在緩刑考驗期內除了犯新罪會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緩刑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也會導致撤銷緩刑的結果,

2、規范緩刑適用和緩刑期考察工作。上級法院應盡快出臺緩刑適用的詳細規定,要寬嚴適度,對于悔罪不深和屢次違法的,不宜判處緩刑。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考察制度,加強協調和配合,繼續強化社區矯正工作,真正發揮對緩刑犯的監督和教育作用。

3、建立未成年犯幫教矯治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關心未成年犯幫教改造工作。可嘗試建立未成年犯幫教考察法官、檢察官隊伍,組建未成年犯社會幫教志愿者隊伍,共同做好對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幫教檔案,對未成年犯進行長期有效的跟蹤幫教,促進其改過自新,避免重新犯罪。未成年犯所在社區也應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讓未年犯通過社區矯治、社區勞動改造后能夠更快、更好地融入社會,以避免少年犯對社會產生隔閡,形成對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