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項機制協調行政案件成效顯著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7-23 瀏覽次數:1228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對行政訴訟案件特點及協調解決方式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推出行政訴訟案件協調解決四項措施,指導行政案件。
一是將行政訴訟案件協調解決工作貫穿于行政審判工作的始終。無論是在庭前證據交換階段、庭審過程中還是案件審理結束后宣判前,只要當事人愿意協調解決,并有協調解決的可能性,就積極組織協調。
二是對于不服拆遷裁決、不服勞動監察決定等具有可協調性的行政案件,主動查找雙方矛盾糾紛的癥結。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協調工作,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尋求糾紛解決的途徑和方法。
三是加強請示和匯報,在院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行政訴訟案件協調工作。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社會影響大的群體性案件或者涉及到政府要害部門的案件,主動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請示匯報,爭取支持。
四是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與聯系。通過發出司法建議、座談交流等方式,以案說法,指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敦促其采取措施整改,自行糾正不足和錯誤,以減少和消除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使案件朝有利于協調解決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