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當事人編造債權轉讓協議,導致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到期債權旁落他人,執行法官慧眼識破,幾經周折終使款項完璧歸趙。712,當常州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的代理人拿到650萬元執行款時,向承辦此案的常州中院執行法官豎起了大拇指。

事還得從兩年前說起,20051018,常州中院受理了投資公司申請執行常州市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該案審理階段,根據某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2005829出具的帳目核對情況說明,審判人員曾于同年91對被執行人市政公司在工程公司的到期工程款650萬元采取了保全措施,于是承辦法官決定對該到債權進行執行。

然而,當執行法官奔赴工程公司執行時,卻被告知市政公司已于同年828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方某等10人,該公司還向承辦法官出示了“債權轉讓協議”及同年11月當地法院作出的確認并判令工程公司將款項支付給方某等的10份判決書!工程公司同時言明,所涉款項已經按法院判決陸續支付完畢。

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投資公司挽回損失的一線希望已經完全落空!但承辦法官并未就此放棄努力。種種跡象表明,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存在偽造債權轉讓協議,惡意串通訴訟的重大嫌疑!幾經周折后,執行法官終于找到了被執行人市政公司工程負責人劉某,果斷提取了打印“債權轉讓協議”的電腦主機,并委托權威部門對電腦保存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在確鑿的鑒定結論面前,曾代表市政公司信誓旦旦“決不做假”的劉某,終于承認了受人指使弄虛作假、妨害法院訴訟秩序的違法行徑,同時受到了應有的處罰。隨后,常州中院以擅自處分凍結款項為由,迅速裁定工程公司在650萬元的款項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對該公司的款項采取了凍結措施。與此同時,申請人以當地法院判決侵害其合法債權為由向該院提出申訴。2007614,當地法院再審認定方某等起訴工程公司債權轉讓糾紛屬惡意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對抗常州中院的財產保全裁定,據此判決撤銷了原判決。障礙一經排除,712,承辦法官立即將到期債權650萬元全額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