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徐潔 發布時間:2007-07-20 瀏覽次數:1861
一直以來,執行難問題始終困擾著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成為法院工作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給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壓力。隨著嚴打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數量越積越多,這對原已堆積的大量得不到實際執行的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來說,可謂是雪上加霜。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它對于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保持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切實解決好這部分案件的執行,對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主要原因:一是案件審理期間,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沒有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給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而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沒有深入了解,更沒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被執行人思想上有抵觸情緒,作為被執行主體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為自己被判刑罰,附帶民事賠償就不管了,他們往往心存悲觀情緒,反正被判刑,要錢沒錢,要命一條,他們對履行法律文書產生對抗情緒,拒不履行。
三是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有限。近年來,惡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而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較年輕,經濟條件相對較差,根本沒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財產。有些侵犯財產型犯罪,在追贓過程中財產已被清理,進入執行階段,到了賠償受害人時已沒有財產可供賠償受害人。
四是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措施有限。首先在財產控制上存在滯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執行案件立案后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導致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完全有時間在偵查、起訴、審理如此之長的階段內將財產轉移。其次對被執行人的強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一般已在監獄內服刑,已經接受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傳、罰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而言根本無法適用。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上往往處于其家屬的掌控之中,對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屬法院卻無法律依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另外,缺乏激勵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機制。附帶民事執行與否和刑罰執行沒有關聯,一般不會影響被執行人的減刑、假釋,所以被執行人往往缺乏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五是公、檢、法三家協調力度不夠。作為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理,每個過程或環節,由于司法機關對案件處理的角度不同,對于附帶民事賠償的重視程度也不一樣。公安、檢察機關側重于刑事犯罪事實的查處,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的權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對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審理階段才能夠行使賠償訴訟權利,公檢、兩家在刑偵和起訴階段無法采取保全措施,因為刑訴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權利難以保障,導致附帶民事賠償案執行風險比一般民事案件風險大的多。
六是執行人員執法思想不到位。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執行人員,對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重大意義沒有深刻領會,導致工作不能積極主動開展,被執行主體一般在看守所或監獄,會見手續比較麻煩,即使會見到,也達不到預期效果,誤時費力,執法人員對此案件擱置一旁,領導多次催辦,申請人多次來院要求執行,以各種理由推委塞責。
主要對策:
一是建立和完善財產狀況協作調查和財產保全制度。從刑事案件偵查立案開始,由偵查機關對可能會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進行調查,并開具清單,隨卷將調查結果移送后續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時,可以一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將被害人財產保全申請移交人民法院執行。
二是從思想上高度認識刑事附帶民事執行難的危害。 被害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直接損害了被害人的權利,有些被害人在受犯罪侵害以后,連基本的生活都不能滿足,甚至家破人亡。 損害法院判決的嚴肅性。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如同白紙,嚴重破壞了法律的權威和法院判決的嚴肅性。 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刑事附帶民事執行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不僅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都有著重要得意義。
三是注重適用先予執行制度。對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給付將影響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在訴訟中采用先予執行制度,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結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主動履行是比較困難的,為此,執行人員首先要樹立高度責任感,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強制執行方法進行執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執行。其次要認真審查掌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實質性因素,審查申請執行的手續,根據是否合法,是否超過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和審理的大概過程,了解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從而做到心中有數,以利于執行。
五是司法機關應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工作。對于可能涉及民事賠償的刑事案件,應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互相協調,在偵察、起訴及審理階段,應該及時對屬于犯罪分子的家庭財產進行保全,予以查封或扣押,以保證將來能夠對被害人予以賠償。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告應及時正確地從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轉換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當中來。為了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應積極查證被告的財產,及時主張財產保全的權利。當然,法院在辦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過程中,也有義務告知原告享有主張財產保全的權利,以便當事人及時作出決定。
六是加大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民事部分的調解力度,對民事賠償部分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這樣,既能消除執行難的問題,也有利于對犯罪分子的改造。
總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形成是多個方面因素造成的,解決這個問題也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較大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