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江蘇睢寧法院注重行政協調,該院借鑒其他兄弟法院做法,緊密結合睢寧依法行政工作實際,著力完善行政協調操作程序,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有效促進行政和諧建設。

一是明確協調在庭前、庭審中、庭審后至宣判前均可進行。在立案審查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且可進行協調的案件,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協調,如果愿意,可暫不立案,并在3日內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協調,不同意協調或協調不成的,自立案審查之日起7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決定。在開庭前,征求當事人意見,對不同意協調或協調不成的應及時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如有當事人請求協調,審判長可中止庭審,當即進行協調。當庭雖協調不成,但存在協調可能的,也可中止本次庭審,在庭后再行協調。在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可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適當時間組織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是規定法官的告知與釋明義務,要求法官在協調前應向當事人告知協調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協調過程中應做好析法說理工作,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風險提示。

三是明確當事人在裁定送達前享有反悔權,禁止法官強行協調。通過協調程序制度的完善,有效杜絕了行政協調的任意性,增強了行政協調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