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718,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多次協調下,下崗8年被執行人張某從新走上工作崗位,其夫妻二人也主動從占用4年之久的房屋中搬出,申請人新沂市金屬材料廠二期廠房得以正常開工。

被告張某系新沂市五金廠職工,1997年調入該廠時,領導將門前傳達室東側一件房屋安排給被告張某作為宿舍,后張某與其家屬王某利用該房經營煙酒店。1999年五金廠破產,該廠所有資產被新沂市金屬材料廠購買。由于擴大生產的原因,金屬材料廠需拆除傳達室及張某所占房屋,但經多次協商,張某拒不交出房屋,以至二期廠房長期無法建設,給企業經營造成巨大損失,200611月,新沂市金屬材料廠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張某、王某搬出所占房屋。我院受理后判決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所占房屋中搬出,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新沂市金屬材料廠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多次上門向張某告知由于其長期占房,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張某由于企業破產,長期無業在家,家中生活來源就依靠煙酒店收入,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執行法官多次與金屬材料廠領導協調此事,希望能為張某解決生活困難,經過多方努力,金塑材料廠同意在廠保衛科為張某安排工作,張某得知此消息后,主動搬出所占房屋,使企業二期建設得以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