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離婚案上升的調查報告
作者:顏路 發布時間:2007-07-19 瀏覽次數:1940
近年來,農村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成為構筑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新的不穩定因素,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筆者對東臺法院2004年至2006年農村離婚案件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并對其特點、原因及對策作一些淺表的探討。
一、農村離婚案的基本情況
2004年東臺法院審理農村離婚案件492件,2005年審理528件,比上一年度增長7.32%。2006年審理農村離婚案件569件,比上一年度增長 7.77%,比2004年增長 15.65%。
二、農村離婚案呈現的特點
1、呈逐年上升趨勢
近幾年來,農村離婚案件呈逐漸上升趨勢,2005年比2004年增加36件,2006年比2005年增加41件,而2006年比2004年增加了77件。
2、公告案件逐年增多
2004年收案492件,公告案件69件,比例為14%;2005年收案528件,公告案件90件,比例為17%。2006年我院為了提高人民法庭的調解率,將人民法庭的公告案件全部移轉民一庭進行審理,2006年民一庭受理的人民法庭移轉的公告離婚案件數114件,占農村離婚案件總數的20%。
3、女方首先提出占大多數
縱觀近三年來的農村離婚案件,女方提出離婚的比例大概為56%,而男方提出離婚的比例大概為為44%,女方比男方多出11個百分點。
4、平均婚齡逐步縮短
2004年農村離婚案件平均婚齡為15年,2005年平均婚齡為10年,2006年平均婚齡僅為6年,2006年比2004年減少了9年之多。
5、涉案財產呈現兩極分化趨勢
離婚案件要求處理的財產要么很小在一萬元以內,要么很大在幾十萬萬甚至上百萬元以上,處于中間值財產案件所占比例很小,體現了夫妻之間不能同甘共苦的現象。
6、雙方一般都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在絕大部分離婚案件中,雙方都為小孩撫養權問題爭的不可開交,一方或雙方都不要小孩案件所占比例極小。
7、離婚案件的起訴具有反復性
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離婚案件的起訴具有極大的反復性,平均起訴在三次,有的案件甚至起訴四、五次,有的案件甚至調解和好后又起訴數次,更有甚者經過數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后,其后復婚又數次起訴離婚。
三、農村離婚案上升的原因
1、因外出打工,夫妻長期分居所致。目前,因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賦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他們往往是年頭離家,年尾歸,夫妻長期分居生活,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和言語溝通,夫妻感情難免有所疏遠,這種感情不穩定的婚姻能否經得起城市環境的誘惑就可想而知了。
2、因家庭暴力所致。這類離婚案件在我國農村還占有一定的比例。大多是因男方染上賭博、酗酒等惡習,遭女方相勸或責罵后仍不思悔改,甚至拳腳相加,這讓長期飽受家庭暴力痛苦的婦女,唯一選擇就是離婚。例江蘇省東臺市夏某訴梅某離婚案中,因梅平時好吃懶做,經常參與“炸雞”這一賭博活動,今年正月初二上午,因夏某不滿梅某賭博說了幾句,即遭來梅的一頓毒打,致夏多處軟組織受傷,夏傷心之極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3、婚外情導致的離婚。這類案件大多數是由女方提出離婚的。因男方長年在城市打工,女方一人在家,長期分居,再加之受到種種誘惑,女方難以把持產生婚外情;或是本來夫妻感情基礎就不牢,女方走到外面的世界后,眼界開闊,見識增多,再加之城市燈紅酒綠生活的誘惑,女方難以自持產生婚外情。這其中也不泛男性打工者在外有了情人后為達到離異的目的,雖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丈夫的義務,對家庭不顧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或是男方干脆自己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從而導致農村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
4、因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所致。這類案件大多男方為我市本地青年,女方為經濟相對落后省份的,經媒人介紹相識,就草率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或其他種種原因而致離婚,甚至女方干脆一走了之。
5、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農村男女一般文化層次不高,夫妻間產生隔閡后也不能及時溝通,加之家庭關系復雜,雙方父母參與其中,一旦雙方不和產生分歧后,又不能相互寬容、忍讓,家庭矛盾越演越烈,一氣之下訴至法院,根本不考慮任何后果。
6、因招婿入贅所致。此類離婚婚姻案件,在我市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是男方家庭困難,弟兄較多,只好低頭做上門女婿,因女方家庭條件優越,無形中形成了高男方一等的優勢,有時女方父母也難免對男方指手劃腳,天長日久,男方終無法忍受,提出離婚。
7、夫妻雙方不能同甘共苦所致。在當今這樣一個物欲橫流的社會,能夠守住清平,共同奮斗的夫妻畢竟為數不多;或是家庭已相當的富有,夫妻一方不能共享榮華富貴,見異思遷,致夫妻分道揚鑣。
四、農村離婚案上升趨勢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穩定須以家庭的穩定為前提,而家庭的穩定又以婚姻的穩定為基礎。為維護農村婚姻的穩定性,減少農村離婚糾紛的發生,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婚姻法的宣傳,慎重處理婚姻糾紛,以降低離婚率,減少家庭糾紛,以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1、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強對農村婚姻法的宣傳力度
司法局、法院、公安局應相互配合,通過發放宣傳單、舉辦講座等方式,深入鎮村、工廠、田頭加強對農村婚姻法的宣傳,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司法機關的宣傳效果進行民意測評。
2、充分發揮基層民調組織的作用
政府應加強對基層民調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基層民調組織是處于婚姻家庭矛盾第一線的地位,加大調解力度,努力將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3、法院應加強對農村離婚案件的調解力度
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引導當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糾紛,促進家庭和睦,保護無過錯方和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同時法院要注重農村離婚案件的調解藝術,推廣農村離婚案件的調解經驗,重視“背靠背”調解、換人調解、聯絡員、特邀調解員調解等各種調解藝術在調解過程中的運用,并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學習交流,進一步推廣農村離婚案件調解經驗。
4、法院要加大對離婚案件的訴調對接工作力度
法院要進一步加大對離婚案件的訴調對接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對接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有機融合,積極探索多元化的離婚案件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增強法院對離婚案件調解與大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