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公開宣判
作者:楊仕云 發布時間:2007-07-19 瀏覽次數:1908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16歲以上不滿18歲末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刑事訴訟法163條又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上述規定是1996年作出的,至今已有十年之久,未成年人涉案發生根本性變化,犯罪率趨于直線上升,已引起各級部門、領導、直至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至于過去極少數未成年犯罪案件審理后進行公開宣判,對青少年震懾、教育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出生的獨生子女相繼初、高中畢生,有相當部分未能繼續深造學習,加上就業機遇較少,有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打工,缺少家庭教育和管束,月積年累,這部分人已成為一個社會群體,所以這類群體犯罪率最高,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 盜竊等犯罪時常發生,司法機關為挽救這部分青少年,較多的判處了非監禁刑,盡管如此,有的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究其原因,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因公開宣判后在心理上發生了根本變化,,這樣的人有兩種極端:一種人認為無臉見人,’不愿意與更多的人接近,整天心情憂郁;另一種人卻變成了什么都無所謂,反正我是犯罪分子,好話聽不進去,壞事一學就會,破罐子破摔,最終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從心理學上分析,后一種人就是打破了羞恥感。更令人費解的是:有的青少年竟然將這些人當成心目中的偶像,所以說,未成年人案件公開宣判有較大的負面影響。
筆者曾對兩類未成年人就公開宣判有何看法進行調查,一類是初犯,一類是再犯罪,結果是87%的認為當然不公開宣判好,主要認為太丟人,11%表示反感,1%表示隨便,1%沒有表示(沉默),這其中還有78%的人員對上宣傳媒體表示反感。確實如此,有些法院為了所謂法制宣傳.將宣判情況錄制后在電視上進行播放,播放時需在未成年人面部進行技術處理,但宣判前必須先期公告罪名、姓名,所以原來的同學、居住地周圍的鄰居、親朋好友,對電視上播出的人員的身材、舉止、總體臉形,還是容易辨認,立馬能對號入座,報刊上也經常登載這方面的宣傳報道,當然絕大部分采取了取姓省名(或用某某代替),但所報道的內容、犯罪事實,上述人員一看,也能分辨出報道的是誰。
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規定公開宣判的使命已經結束,應該予以修改,對于把未成年人宣判情況在電視報刊上宣傳更不可取,那種想用這樣的宣傳方式來教育更多青少年的做法已經過時,即便能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同時也對被處罰的這些青少年的傷口又撒上一把鹽,通常說就是負作用。
筆者發現上海市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污點限制公開制度,如<<不起訴決定書>>可以不進未成年人檔案,有條件地封存,非經批準不對外披露,這樣對這些人復學、就業創造有利條件,審判機關是否可以借鑒呢?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并且迫在眉睫.所以,筆者建議如下:
1、將刑事訴訟法宣判案件一律公開修改為未成年人案件宣判一律不公開進行。
2、對未成年人宣判時,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進入法庭攝像照像。
3、任何單位、個人對未成年人宣判后的情況不得在媒體上進行報道,非報道不可的,必須進行分析對社會對本人有無影響。
4、新聞媒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未成年人犯罪情況進行采訪。
5、各地盡快成立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矯正機構。案件宣判以后,非監禁的未成年人必須到此機構接受矯正。
當然預防青少年的犯罪,以及預防犯罪的青少年再犯罪,不是一、二次法律規定修改以后就能達到預想效果,而是一項長期的社會工程,面廣量大,任重道遠。但是,只要我們立即行動起來,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在青少年教育方面多動腦筋、多辦實事,對容易產生負面影響的工作盡量不做或少做,總會有一定成效。不要一味追求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我們去做(所謂改革),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新聞媒體更不能追求新奇來提高收視率和閱讀率,而不顧及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