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刑庭依法對兩起容留賣淫案進行了審理,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陳某,初中文化,為鎮江市新區某浴室的負責人。 2007620日晚,陳某在其經營的浴室內,容留賣淫女蔣某某向嫖客陸某賣淫1

被告人賀某,初中文化,無業。20051031日晚,賀某在其經營的某美容店內收取嫖客李某某、蔡某嫖資后,容留兩人在其租賃屋內分別與賣淫女毛某某、戴某某嫖宿。

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和賀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和賀某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所以依法對其適用了緩刑。

兩案中,被告人陳某和賀某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獲得一些“經濟收益”,干起了容留賣淫的勾當。殊不知,他們都已經觸犯了莊嚴的刑法。法官提醒:生財應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