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消極執行就是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主觀上不積極主動開展執行工作,致使執行效率低,執行效果差,申請人不滿意。徐州市賈汪區法院根據執行工作規律,結合賈汪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了五項措施,較為有效地遏制了消極執行。

一是立案時,向申請人發放執行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執行工作流程和執行權利及義務,告知了消極執行的表現形式,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從而配合和約束執行人員抵制消極執行。

二是嚴格貫徹執行071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執行人員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開展調查和執行工作的,就是消極執行,造成后果的要承擔相應責任;沒有造成后果的,要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是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財產可供執行”進行細化。不符合細化要求的,不能構成下落不明或無財產可供執行。下落不明的要求是:1、申請人承認;2、執行人員須工作日和夜間或休息日現場調查三次;3、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或被執行人左鄰右舍證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標準:1、執行人員現場的財產調查記錄;2、被執行人所在地的銀行存款記錄;3、申請人舉證的證據。

四是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長期不在家,而債務又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上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很多案件中,被執行人借長年在外打工逃避執行,一旦追加了其配偶,被執行人往往就“下落明了”。

五是“善”用拘留措施?,F階段,一旦案件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往往想盡各種方法逃避執行,執行人員調查時,從表象上難以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被執行人要么打工、要么務農,總是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對那些有一定收入來源,而無任何還款誠意和行為的當事人,就得適用拘留,才能起到威攝作用。大量的執行實踐證明了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