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出臺規定規范執行收費
作者:周瑞星 發布時間:2007-07-18 瀏覽次數:1477
本網鹽城訊:記者近日從鹽城中院獲悉,為妥善解決執行費用收取尺度不一的問題,該院研究出臺了《申請執行費用收取流程管理暫行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執行收費程序,統一收取尺度。
據介紹,該規定明確了執行費用收取遵循立案庭統一管理、執行局內部審核、行政裝備管理處財務審查和審管辦報結案監督的原則。明確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后,由立案庭審查確定立案階段申請執行標的額和收費金額,并填寫執行費用收取流程管理表移送執行局,由其負責收取。實際執行中增加標的額的,則由執行局重新計算收取。當事人自覺交納的,由其直接交至法院財務部門;經強制執行收取的費用,則通過銀行進行轉帳,執行人員一律不得經手。
為統一收費方法,該規定要求對執行財產無法變現或雙方當事人同意以物抵債的,執行費用交納后執行人員方可作出抵償債務的裁定;對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暫不收取執行費用,待恢復執行時再收取;立案后尚未移送執行局,當事人即撤回申請的,不予收取執行費用,已移送的,全額收取執行費;執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人員應提醒雙方明確申請執行費用的負擔,當事人之間未明確的由被執行人繳納。執行中止的,已收取的執行費用不予退還;尚未收取的,待恢復執行后收取。
該規定還強調審管辦在執行案件報結時應認真核對申請執行費用收取流程管理表、案件裁判文書等能夠充分證明執行工作成果的材料和證明當事人繳納執行費的收據。對手續齊全的執行案件予以報結,對未履行相關審批核定等手續的不予報結。監察室牽頭相關部門每半年對執行費用收取情況進行檢查。凡因操作不規范、管理不嚴格、監督不到位造成執行費流失且不能挽回的,嚴格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