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堅持“九項原則”提高調解效率
作者:趙克 發布時間:2007-07-18 瀏覽次數:1043
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堅持“九項原則”全面提高案件的調解效率,基本上都能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從而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受到 了各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一是堅持中立原則。案件承辦人要平等地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實際生產生活需要著想,要保持態度中立,不讓當事人對其產生合理懷疑。
二是堅持尊重當事人原則。認真、耐心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隨意打斷當事人的陳述,并將當事人的合理意見及時記錄在案。
三是堅持言行謹慎原則。法官在法庭或者在做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時,不隨意發表對案件有關的評論,避免當事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
四是堅持尊重自愿原則。不違背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更不允許以不正當的手段迫使當事人接受調解,當事人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有調解意向,法官都要及時組織進行調解。
五是堅持合法調解原則。法官不得因當事人不愿調解而故意拖延審理,不得明示或暗示不接受調解將承受不利的裁判結果,不得因歧視或偏見而影響裁判的公正性。
六是堅持信息保密原則。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保障當事人調解時提供的必要信息不被濫用。
七是堅持充分告知原則。法官在調解前應告知當事主持調解人員及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讓當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
八是堅持明法析理原則。要依法行使法官釋明權,引導當事人從風險、效益、效果分析中權衡利弊,正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
九是堅持親情調解與基層調解相結合的原則。對一些調解難度較大的案件,充分利用當事人親屬、朋友的便利條件,讓他們從中多做思想工作,必要時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村、社區負責人到場參與調解,為調解成功創造良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