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拆遷引爭議 法官耐心調解化糾紛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曹歡歡 發布時間:2021-04-28 瀏覽次數:884
租賃房屋劃入政府“三治”拆遷項目,而房屋一部分由出租人建造,一部分由承租人擴建,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分配?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震澤法庭受理了這樣一起以房屋租賃關系為基礎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法官耐心調解、釋法明理,最終成功化解了糾紛。
承租人王某與出租人吳某于2011年12月簽訂租賃協議,約定由王某承租吳某的房屋。該房屋系吳某向村委會租賃村集體土地后所建造,為無證建筑,王某承租后,又進行了一部分擴建。2019年,房屋劃入政府“三治”拆遷范圍,政府委托評估機構對無證房屋重置價、裝修及附著物進行了評估,后房屋拆除。
因拆遷補償協議系相關部門與出租人吳某簽訂,吳某有權領取所有補償款,王某對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拆遷房屋中也有其建造的部分,其也應分得部分拆遷款。庭前調解時,吳某表示愿意補償一部分款項給王某,但王某因補償金額未達預期而不愿調解。案件進入庭審,雙方各執一詞,劍拔弩張,王某甚至氣憤離庭,使得庭審無法正常進行。
休庭后,承辦法官耐心向王某釋明法律,告知其起訴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現在王某所提供的證據只是一些證人證言,證明其建造了部分房屋,但具體建造了哪一部分、面積多少,因房屋已經拆除而都無法認定了,法院審理案件不能僅憑一方的口頭陳述。王某答應先配合法院庭審程序,回去再考慮調解方案。
閉庭后,承辦法官又多次與原、被告電話溝通,不斷修正調解方案,并聯系鎮政府相關經辦人員,明確調解后雙方直接領取拆遷補償款的可行性及所需材料。經過十余天的努力,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