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幾千年前,孔子就曾說過:“民無信不立。”誠信,不僅是現代社會的通行證,是一切價值的根基,還是每個人立足于世的基本的準則。而時下瘋長的房價卻讓許多人在利益驅動下,不惜自毀信譽,甚至為了追逐利益導演了一出出畸形訴訟。子女告父母,丈夫訴妻子,賣房者主動起訴說自己賣房違了法,法庭上被告替原告說起了話。為何會屢屢出現諸多怪現象?

悔約:全是漲價惹的禍

案例一:曹某系某廠職工,其妻孫某為某村農民,農業戶口。20041230,孫某將坐落在某村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以4.8萬元賣給了具有城鎮戶口的退休老師袁某。20058月份,曹某向孫某表示反對賣房。協商不成,曹某以其妻孫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違反法律規定,且其房屋買賣違反國家政策強制性規定為由,將其妻孫某和買房者訴至九里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例二:李英與丈夫趙清1993年租賃徐州某廠所有的房屋一套,2000年趙清去世,李英遂去其女兒家居住。20021122徐州某廠因需要改建汽車交易市場,遂對英的房屋進行拆遷。2002年11月27日,徐州某廠與李英的女兒趙鳳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并將房屋拆遷,趙鳳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人民幣35048.80元。200658李英、趙梅、趙俠(趙梅、趙俠系李英女兒)認為徐州某廠和趙鳳無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其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訴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交還原房屋。

案例三:家住徐州潘塘村的余某在其丈夫去世后,與其子生活在一起。20053月,余某將原有房屋賣與鄭某,鄭某搬進去居住。2006年底,因城市規劃,潘塘村被劃歸新城區,房價也飛漲。后其子以房屋為父母共同財產,其享有繼承權,母親私自處分房屋產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遂起訴余某,請求法院認定買賣房屋協議無效。

案例四:200656,原告王艷與被告徐威通過房屋中介機構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合同簽訂后,王艷交付徐威定金累計40000元。徐威寫有收條并將原購房合同和房證交于原告。后王艷要求徐威讓房,徐威以本人無權出售該房以及其妻不同意,家庭成員較多為由不同意讓房。于是,王艷只能起訴,要求徐威繼續履行《房屋轉讓協議》,并協助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徐妻則稱,在那份《房屋轉讓協議》上,她沒有簽字,徐威賣房的事,她壓根就不知道,因此,她不會履行這份協議的。

這一起起看似正常的房產買賣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細細看來卻存在諸多蹊蹺之處,子女告父母,丈夫訴妻子,賣房者主動起訴說自己賣房違了法。法庭上,被告不僅對原告的訴稱一概認可,還主動替原告說話,極力促成原告勝訴。為何會屢屢出現諸多怪現象,如果同時下不斷飆升的房價聯系起來,一切就不言而喻了。

分析房產糾紛升溫兩大原因:法律欠缺利益誘惑

據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統計,2002 年,該院受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僅23 件,2005 年,卻高達 162件,2007年上半年,已受理108件。

房產糾紛的升溫速度,緣何如此快速?法官分析認為,兩大原因所致。

首先是法律意識不強,導致矛盾凸現。在目前房地產市場升溫,而相應的法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的法律意識不強、交易知識匱乏、防范風險意識淡薄、實際交易時隨意性較大,這些都容易產生糾紛而引發訴訟。

其次,便是利益驅動,導致矛盾激化。有因受利益的誘導,房屋買賣的雙方未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日后房價增漲,賣方反悔起糾紛;有房屋中介公司在中介買賣過程中,不按章操作,唯利是圖,損害一方利益而成被告的;有些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而拒付違約金,受害方起訴追究其違約責任等等,這些均是房屋交易的關聯方圖利不惜自毀信譽而導致糾紛的產生。

處理原則:維護交易安全 調解優先

一是揭開賣房者合法訴訟的面紗,隨著近幾年房價的突飛猛漲,類似想吃后悔藥的人不在少數,于是在利益的驅動下,夫妻、父母均成了擋箭牌。特別是城市化的進程,一些城郊鄉鎮陸續也被劃歸城區,本來無人問津的房子也一下子值了錢。當初偷偷摸摸賣的房,原本避之惟恐不及的政策法律如今成了悔約的尚方寶劍。而一人訴訟,常常眾人在背后觀望,一旦處理不當,將會引起一系列的訴訟,甚至引起群體性的訴訟,引起社會的不穩定。所以在涉及房產糾紛訴訟中一定要仔細觀察分析,看清當事人訴訟背后的真正意圖。

二是通過差價補償維護交易安全從維護交易安全、生活穩定的角度出發,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發,盡量維護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在訴訟中堅持差價補償的原則,即讓賣房者按照現有市場價補償購房者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在此原則下進行調解,既是對惡意訴訟者的一個小小的懲罰,也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有效性。通過貫徹此原則讓賣房者明白,想投機取巧進行惡意訴訟,即便是使用了合法的外衣來掩蓋,也得不到預期的利益,甚至會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不能成為個別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

三是倡導和諧之上,貫徹調解為先的原則。近幾年來,徐州中院在多起訴訟中,采用調解的方式,70%以上房產糾紛通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或撤訴。在調解過程中進行充分的法律釋明,讓當事人了解房產糾紛涉及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以及相關的鑒定費、評估費等各種訴訟成本,讓當事人算清帳,作出明智的選擇。

法官提醒:提高風險意識  加大交易監督

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會造成買賣和履行時間拉長,從而導致訂立合同時的房屋價款與辦理權利轉移時房屋價款存在較大差異,甚至會高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對于賣方來說,即使因違約而支付違約金也仍然存在較大的獲利空間。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做出明確的附加條件約定。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可明確約定房產買賣的總價款不受市場影響、約定較高的違約金等,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通過司法救濟主張權利。當然,對于履行期限跨度較長的合同來說,合同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雙方誠信。

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房屋交易監督的力度,加快健全商品房交易的法律法規,使商品房的交易規范化和法制化。對于中介公司,應從長效管理著手,及時向社會推薦“放心”品牌,淘汰信譽差、規模小、操作不規范的中介公司。與此同時,要增加房屋信息的透明度除要求交易的雙方誠實信用外,有關部門對房屋信息應進一步公開、透明,便于關聯方查詢,有助于人們的正確選擇,防止交易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有助于預防一些“不良”中介公同的違規操作,杜絕因房屋信息不明或因查詢難而產生不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