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維權問題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年加大整治力度,然而社會上拖欠民工工資、侵犯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現象總是愈演愈烈。就拿蘇北某縣級市人民法院來說,2006年因超過仲裁時效或證據不足被駁回起訴的民工維權案件就有40多起。現實社會上諸如“跳樓維權”、“堵門維權”的事件屢見不鮮。有人說民工維權難,難在民工缺乏法律意識以及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勞動監察,少交稅款及保險費用等非法目的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所導致的。筆者認為民工維權難主要是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試析原因

(一)管理制度的原因

盡管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各級政府對此也是“三令五申”,但現實中民工仍難以達到全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至于發生爭議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難以界定(如分不清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等)。同時,也造成勞動者無從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導致他們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得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司法機關的支持。出現這種結果往往把責任完全歸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是出于逃避勞動監察,少交稅款及保險費用的目的,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法律的;而勞動者是因自身迫于生活壓力或缺乏法律意識,或者是身居外鄉,不占天時、地利、人和,從心理上存在膽怯,往往對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予以足夠的重視。以上這些當然也是造成民工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最深層的原因還是各級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資,增加利稅的需要,片面地袒護一些企業的侵權行為,在這些企業被訴時還向勞動執法部門施加壓力,導致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造成了一些企業的負責人法律觀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在用人上肆無忌憚,采用不簽訂、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致使勞動者維權糾紛不斷產生,出現勞動執法失靈現象。

同時,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利也相對軟弱,強制性手段有限,在執法過程中與其他部門配合不協調,造成了對企業的懲處力度不夠,加之自身在經費,設備和人員方面的不足,削弱了執法力量,致使對違規企業失去了有效的監督。

(二) 法律制度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這一規定的出臺,延長了有工資欠條的農民工的維權時效(即從約定付款之日起二年內,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可達二十年)。司法解釋(二)把工資欠條形成的債務案件從勞動仲裁程序中解脫出來,但只是解決了仲裁程序的皮毛問題,對涉及臟腑的問題卻無能為力。勞動糾紛在有關部門協調、調解不能解決的情況下,供農民工選擇的唯一合法途徑是“先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一般從申請仲裁到仲裁決定下達,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如果再訴至法院,時間還要長,因此,“一裁兩審”造成了當事人訴累,而對于欠薪者來說,往往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程序上的時間規定,采取躲、拖、賴等方法,拖垮農民工的意志并逃匿隱藏。因此,筆者認為應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使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切實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我國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一些相關術語未作出明確的界定,對“事實勞動關系,違約賠償”等缺乏具體的規范,相關法律也存在遺漏,再加上配套的法律不健全,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規章、政策存在沖突或矛盾,致使一些企業鉆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嚴重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破解之道

(一)進一步強化勞動部門的職責

應進一步強化勞動部門的行政執法權,賦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強制性的手段,加大對勞動部門在經費、設備和人員方面的投入。同時,勞動行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勞動監管職責,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存在嚴重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要嚴厲處罰,并及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勞動行政部門還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建設等部門開展經常性的突擊檢查活動,以有效地遏制侵犯民工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二)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

改革現有的法律,取消勞動仲裁的強制性前置程序,賦予勞動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加強對事實勞動關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彌補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遺漏,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使勞動者維權真正能夠有法可依。

(三)建立民工維權體系

當前,迫切需要建立法律培訓、免費咨詢和指導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民工維權體系以降低民工維權的成本。各級政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有關民間組織等應結合各自職能,積極開展針對農民工的維權知識和技能培訓活動,切實提高農民工的維權能力。建立有效的熱線咨詢體系,在民工權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時通過熱線獲得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法律援助組織應及時指派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指導和代理下解決問題。這樣不僅提高了農民工的素質和能力,而且有效地降低了維權成本。

(四)法院應起到民工維權的表率作用

基層法院對涉及民工維權案件應從立案、審判、執行、標的款的發放等環節全程“提速”。應開通電話立案,預約立案,將立案審查的時間縮短為一天,實行當天立案。對確有困難,一時交不起訴訟費用的民工,實行司法救助,緩、減、免收有關費用。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責令有關企業、單位先予以支付民工的工資報酬。在案件審理階段,盡量適用簡易程序,實行速裁制度。對季節性強的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優先審理。考慮到民工的弱勢地位,在審理中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同時,加大執行力度,開展專項執行活動,優先執行民工欠薪的案件,對于欠薪嚴重的企業,應及時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監管保護民工的利益。

筆者認為,民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會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涉及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應從制度入手,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健全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長效機制和維權體系,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相信一定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民工的維權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