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建湖法院審結了一起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陸某請求法院解除其與兒子簽訂的經營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再次被法院判決駁回。

1986年,陸某以自己的名義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立了一家彈簧廠,經營幾年后,由于年齡和身體的原因,彈簧廠出現嚴重經濟困難。2004829,在陸某5位長輩的見證下,陸某與其子簽訂了一份經營權轉讓協議,約定了陸某將彈簧廠全部交由其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子每月負擔陸某1200元生活費等條款。合同簽訂后,陸某離家在外居住,陸某的兒子先后給付陸某部分生活費和醫療費,后來,陸某認為這部分費用并不能滿足其個人生活需要,于2005年底,將其子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兒子簽訂的經營權轉讓協議,訴訟中,原告陸某的母親、妻子和5名見證協議簽訂的長輩均表示支持被告,法院先后進行了多次調解,終因陸某父子積怨太深而未能達成一致。

關于此案的處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是經營權轉讓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被告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部分義務,應為有效協議。原告要求解除協議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考慮到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法院向原告作出了釋明,建議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支付生活費,后因原告堅持不同意變更,法院最終做出了駁回判決。

2007年,陸某父子矛盾再次激化,陸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他們父子簽訂的經營權轉讓協議,并由被告支付協議解除前的生活費。法院又多次組織了調解,仍是未能達成一致,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提起的解除經營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并同時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尚未給付的生活費。

一審判決后,原告陸某對辦案法官為他們父子和解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謝。然而一紙判決僅能從法律上解決了陸某父子的爭議,感情上的隔閡該如何消除,或許才是陸某最終要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