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庭審筆錄是記錄案件審理過程,供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其作用和意義之大顯而易見,但是筆者發現,實踐中一些法院使用電腦記錄的庭審筆錄在當事人簽名問題上還存在不規范的情況,這主要表現在有些法官在庭審結束后,沒有將庭審筆錄交當事人當庭核對簽字確認,而是事后于宣判或送達法律文書前再將筆錄交當事人簽名;有的僅讓當事人在筆錄尾頁簽名,沒有逐頁簽字確認。這些做法不僅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中關于庭審筆錄交當事人核對簽字確認問題的規定相背,而且有失法律的嚴肅性;不僅在主觀上會使當事人對筆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懷疑,而且在客觀上為篡改記錄提供了可乘之機。

經過筆者的了解,之所以存在這些不規范的情況,一方面與部分法官的主觀意識、工作責任心或執法觀念不強有關;另一方面是因為有些法院的庭審裝備不足有關,如二審下縣開庭自帶電腦記錄,因不便自帶打印機,而一些基層法院的法庭又沒有打印機,于是庭審筆錄便無法及時打印交當事人核對簽字,只有事后打印找當事人補簽等。面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一方面加強對法官工作責任心、執法觀念等的強化與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審判物質裝備的配置,從而在主客觀方面為審判工作的規范化提供保障,使庭審筆錄當事人核對簽字問題予以適法和規范化,避免篡改筆錄的現象,以維護法院審判工作的嚴肅性,消除當事人的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