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息時報》報道,近年來,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去年,中央紀委、監察部等部門組成督查組,對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河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陜西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了重點督查。在檢查中,督查組發現,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責任追究中,適用緩刑比例較高;在刑罰執行中,假釋、減刑的比例也比較高。

“緩刑”的步伐之快,與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太協調,需要引起十分的重視。

對于貪污受賄、瀆職侵權、安全事故等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如此之高,雖然不排除部分緩刑判決是合理的,但如此多的職務犯罪緩刑判決,畢竟是不太正常的現象。緩刑的濫用必然導致“三失”:一是讓法律失“威”。我們知道,法院判決緩刑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能夠主動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積極全部退贓、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等等。然而從現實角度來說,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幾乎都能夠做到以上條件,他們只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把,或者寫下幾十頁悔罪書,或者補交上與指控犯罪數額相同的贓款,就可以被法院鄭重其事地判處緩刑,就可以免受牢獄之苦。如此一來,法律對他們實在太寬容了。還有什么“法威”可言!湖南貪官文建茂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出獄當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辦酒席大肆慶祝。我們不能不說這樣的判決是對貪官的縱容。二是讓民眾失“望”。貪官歷來為民眾所痛恨,對于貪官的倒臺,廣大群眾是拍手稱快,然而如果最后卻是“緩刑”草草收場,讓民眾不覺只是形式而已,從經濟上無所損傷,“官官相護”必須讓群眾對這個政權感到失望。三是讓犯罪失“控”。如果貪官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能夠從輕處理,適用緩刑,那緩刑制度就成了他們的避難所,誰還怕法律,有錢就敢撈,有利就敢上。特別對于那些政治無所圖的官員和年齡偏大的官員來說,還有什么能嚇住他,為了后代,為了巨大的利益,區區一個“緩刑”,能奈其何?

緩刑的濫用,必定會降低腐敗的成本,會助長貪官的氣焰。緩刑、免刑適用比例的大幅上升,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和監督的制約。如何遏止此種現象的濫用?一是法院要慎用緩刑,要規范判決;二是要加強監督。黨委、人大要加強監督,防止濫用緩刑;三是要實行公示制度。對于實行緩刑的案件,要對社會實行公示,聽取社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