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標準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7-17 瀏覽次數:1654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按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認定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的。
今年3月份,我朋友肖軍與李某簽訂了一份購貨合同,約定由李某提供一批貨物,總貨款為2萬元,肖軍預付了2000元。但李某取得了預付款后即玩起失蹤來。最近有人告訴肖軍,見到李某回來了。肖軍問我能告他犯合同詐騙罪。結合以上對合同詐騙罪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李某以和肖軍簽訂合同為由,收取肖軍的預付款2000元后逃匿,在主觀上和客觀上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但因未達到5000元的最低立案標準,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肖軍可以民事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解決。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是否構成,不僅要看其主、客觀要件是否符合,還要看騙取的數額是否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最低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