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前買的法人股“活了”
作者:金永南 朱興新 發布時間:2007-07-16 瀏覽次數:1720
本網南通訊:近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干警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將通州市某工藝廠所有的36900股友好集團股票劃歸施某所有,施某于1994年以公司名義購買的法人股終于“活了”。
施某早年一直在新疆做服裝生意,并以通州市某工藝廠的名義與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生業務往來。1994年,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發行法人股,由于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欠施某貨款,依照當時政策,個人不得購買法人股,施某便以通州市某工藝廠的名義購買了20000股法人股。后經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送股后,股份已增至36900股。隨著近兩年股市火爆,而且國家出臺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法人股分批在證券市場流通。施某想到自己還有36900股友好集團股份,按目前市值,有20多萬元,遂準備上市交易,然沒想到的是,通州市某工藝廠因經營不善,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
無奈之下,施某以通州市某工藝廠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確權訴訟,要求確認友好集團股份為自己個人所有。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通州市某工藝廠的主管部門鎮企業服務中心確認該股份屬施某所有,通州市某工藝廠也認可該股份屬施某所有,公司并未投入任何資金。法院據雙方的調解意見,出具了調解書,并根據施某的執行申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此,沉寂了13年的股票終于可以上市流通了。
法官點評:
根據有關交易規則,法人股買賣必須由股票的記名持有人即機構通過開設在證券公司的機構股東賬戶進行,因此持有法人股股票的個人投資者是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將股票隨時賣出,必須找到原出面認購股票的機構才有可能操作。而本案中, 通州市某工藝廠已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原告賣出自己的股票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精神,確認36900股股份屬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