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債務人自作聰明,無償將財產贈與給其子,企圖以此逃避債務。日前,姜堰法院審結一起撤銷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1998年,夏某與某建筑集團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夏某的工程隊掛靠于該公司,并編入新疆分公司903工程隊。1999年,夏某以903工程隊的名義出具結算清單一份給新疆分公司,載明欠新疆分公司409856.92元。2002年,夏某又向新疆分公司出具還款協議書,載明:關于夏某欠新疆分公司409856.92元的有關事宜,承諾在20029月、1210前、20036月前分別還50000元,200310月前還100000元,200410月前還清余款159856.92元。后夏某未按約還款,某建筑集團公司向姜堰法院提起訴訟。2004312,姜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建筑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泰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20041129,夏某夫婦與獨生子簽訂分家析產協議書,協議載明:本人與妻子僅有獨生子,經全家協商一致,同意將我們的房屋分家析產給我們的獨生子,并更名到其名下。同年126日,夏某與其子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

200511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省高院于同年12月指令泰州中院再審。泰州中院經再審后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夏某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償還某建筑集團公司欠款409856.92元。

2006年,夏某未履行再審終審判決確定的義務,某建筑集團公司向姜堰法院申請執行。姜堰法院受理后查明,夏某已于2004年將其所有的房屋贈與給獨生子。為此,某建筑集團公司向姜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夏某與其妻將房屋無償轉讓給獨生子的行為,獨生子應將其無償受讓的房屋返還給父母。

姜堰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以分家析產的形式將房屋無償轉讓給獨生子,導致再審判決生效后不能履行給付義務,其行為損害了某建筑集團公司的合法債權。據此,一審判決支持原告撤銷權成立。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