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713,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兩位已解除婚約的青年男女,為婚約財產是否已返還的問題對簿公堂,法院最終判決女方返還男方四件金器的價款。

2006年底,南通市港閘區青年男子小于經人介紹,認識了小申,雙方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定于2007年元月成婚。但眼看婚期將近,雙方卻為瑣事鬧起了矛盾,小申決定解除與小于的婚約。小于憤然同意,但要求小申返還其聘禮價值1.6萬元的金器四件,雙方為此事發生糾紛。2007213,小申約小于在濠河邊商談,但嗣后對事實產生爭議。小于認為小申當天沒有歸還金器,而小申認為當天已歸還了金器。經派出所多次調解無效后,小于一紙訴狀將曾經的戀人告上了法庭。

南通港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被告小申的申請,對雙方進行了心理測試,結論對小于不利。但最終法院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認為心理測試報告不足以作為定案依據,并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