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毀婚約 男方追聘禮
作者:黃立威 發布時間:2007-07-16 瀏覽次數:1382
2006年底,南通市港閘區青年男子小于經人介紹,認識了小申,雙方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定于2007年元月成婚。但眼看婚期將近,雙方卻為瑣事鬧起了矛盾,小申決定解除與小于的婚約。小于憤然同意,但要求小申返還其聘禮價值1.6萬元的金器四件,雙方為此事發生糾紛。
南通港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被告小申的申請,對雙方進行了心理測試,結論對小于不利。但最終法院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認為心理測試報告不足以作為定案依據,并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