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車費起糾紛 打傷他人賠二千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7-07-13 瀏覽次數:1816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租用原告人力三輪車,雙方已對車費明確約定,被告為少交一元錢車費與原告發生口角,繼而對其大打出手,致原告受到傷害,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受害人何某醫療等費用共計2000元。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租用原告人力三輪車,雙方已對車費明確約定,被告為少交一元錢車費與原告發生口角,繼而對其大打出手,致原告受到傷害,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受害人何某醫療等費用共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