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625晚,被告徐某和朋友在大排檔吃完飯后打人力三輪車回家,車主李某告訴徐某說:“已經過了九點,車費是三元錢”,徐某說:“三元就三元,送我回家”。到了家門口,徐某下車后只掏了二元錢給車主,車主不同意非要三元錢,徐某執意不肯,車主又拒理不讓,雙方言差語錯,吵了起來。徐某借酒勁抓住車主的頭發大打出手,拳腳相加,造成車主鼻部當場血流不止,面部、頭部、胳膊等處受傷。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數近二千元,經鑒定系輕微傷。車主在找徐某協商醫療費未果的情況下,將徐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租用原告人力三輪車,雙方已對車費明確約定,被告為少交一元錢車費與原告發生口角,繼而對其大打出手,致原告受到傷害,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受害人何某醫療等費用共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