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乃法官之品格
作者:魏志名 發布時間:2007-07-13 瀏覽次數:2870
良知,是人們內心對是非的正確認知,屬于人的思想修養、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特殊群體。法官的職業特殊性決定著法官的良知應超脫普通人群,其行為舉止應受特殊良知支配。
法官的良知,概括地說就是“忠誠、公正、文明、高效、廉潔”10個字。這10個字體現在法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有機結合,體現在法官這個特殊群體所代表的人民性。法官的良知,要求法官做到傾聽民聲、維護民權、關愛民生、減輕民負、解決民怨、實現民盼。這就是法官的良知所必須堅持的政治要求和政治信念。公正,為民,是法官良知的核心,失之公正,司法就失之賴以存在之基,法官也就失之安身立命之本。
法官的良知在于公正、為民。法官的良知怎樣才能超脫普通人群,法官良知的特殊性何在?在黨的領導下,堅定政治信念,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是法官良知的靈魂。恪守公正司法,講究司法效率,保持司法中立,依法獨立審判,不畏權勢,淡泊名利,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不偏不倚,居中公正評判是非,是法官良知的有形表現。保持司法廉潔,注重職業修養,約束舉止言行,做到崇尚法治、維護正義、公正廉潔、講求效率、謹言慎行、剛正不阿、正直善良、勤勉敬業、忠于職守、睿智善斷、溫良恭讓,這是法官超脫于普通人群的良知的特殊性所在。以公生威、以廉潔身、以誠理事、以法誨人、此理論道、以信服眾,不因私欲而枉,不因壓力而屈,不因激情而縱,使事實與法律完美融合,這就是法官應有的特殊良知。
法官的良知,是司法權威和審判權正確行使的支柱,是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能否在司法領域內實現的內在因素。法官有良知,胸懷才坦坦蕩蕩,斷案才有獨立見解;法官有良知,才能公正主持法庭、善聽慎言而敏思;法官有良知,才能置紛亂訟爭之中按章尋理,忙而不亂,迸發出解決紛爭的智慧火花,依法依理依情果斷地做出公正的裁判。個別法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胡審亂判,誘發當事人不服裁判,纏訴纏訪,實為個別法官喪失了法官良知而毀損了神圣的法律殿堂。
“言為心聲”。法庭上要求法官少言慎言,做出裁判結果是法官之暢言。言之有據,言之合法,言之有理,言之可信,乃法官良知所在。誠見之,良知為法官基石,良知令法官心靈圣潔、光明磊落,良知是法官內心區別于常人對是非的正確認知和判斷,良知讓法官成為法律的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