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招見成效-鹽城亭湖法院創新調解機制促進訴調對接工作解讀
作者: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7-07-13 瀏覽次數:3344
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堅持“和為貴”思想,充分發揮調解化解矛盾、平息紛爭的積極作用,不斷整合社會資源,創新調解機制,招招見成效,為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協助調解,“編外法官”解紛爭
[實例]
[綜述]亭湖法院利用“編外法官”協助調解的例子不勝枚舉。受到中央、省、市等多方媒體關注的原告王某訴被告某衛生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在衛生局及相關醫學專家的配合下,先后9次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矛盾極端激化的醫患糾紛被成功化解。2005年春節前受理的青墩鎮80戶村民與某銀行賠償糾紛,通過相關部門協助調解,僅用5天時間妥善審結這起群訴群訪案件。2006年以來,通過協助調解,亭湖法院已妥善解決百余起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敏感性群體糾紛和矛盾易激化案件。
[點評]協助調解雖不是新招,卻能起到意想不到的實效。通過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可以使當事人心理更易信服,有效促成調解。
委托調解,社會組織顯優勢
[實例] 張某訴鹽城某醫院一般勞動爭議糾紛案,亭湖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委托工會進行調解。在長期從事維護職工權益、協調勞資關系,具有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的特邀調解員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單位一次性給予原告經濟補償金及10個月的工資。
[綜述] 2006年,亭湖法院與司法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聯合制定《關于加強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在轄區內聘請了18名基層工會、社區、村組工作的同志擔任特邀調解員,并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嘗試進行委托調解,從而有效提高勞動糾紛案件的調解率。《意見》施行以來,亭湖法院勞動糾紛案件調解率達66%,委托調解30件,調解成功14件,委托調解成功率達47%。亭湖法院還將嘗試把委托調解運用到婚姻家庭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類型的案件中去,讓人民調解組織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積極作用。
[點評]建立工會組織特邀調解員制度是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一項突破和創新,有效提升了勞動糾紛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委托調解較之協助調解,更體現出調解人的獨立性,體現出調解的開放性原則。
指導調解,民調水平上臺階
[實例]
[綜述]亭湖法院以多種形式加大對民調人員的指導和培訓工作力度,提高民調水平。一是開展調解示范工作。針對轄區發生的熱點矛盾,邀請人民調解員到法院旁聽,由法官開示范庭,進行示范調解,增強人民調解員的實戰能力。二是建立法官定點指導制度。專門選派17名審判人員擔任各鎮、街道和開發區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開通服務熱線。公開負責人民調解工作有關人員的聯系方式,接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服務。一年多來,亭湖法院共為轄區民調人員培訓600多人次,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200人次。
[點評] 通過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提高民調人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有效實現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有機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