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提出了建設新農村的重大舉措,全國各行各業都在思考如何建設好新農村,服務好新農村建設。作為法治社會最后一道防線的人民法院又將如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呢? 那就是要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堅持以解決好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為著力點,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是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他們工作在農村,面向基層,直接與群眾打交道,處在法院工作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窗口和紐帶,在整個基層工作中發揮著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肩負的責任很重。那么,人民法庭在新農村建設中應如何實現其價值呢?筆者帶著這個問題談幾點認識。

人民法庭司法能動價值表現

人民法庭的工作幾乎每日每時都在通過司法活動接觸人民群眾。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轄區一方的平安和人民法院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人民法庭積極地采取司法能動,不但會實現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且具有特殊的價值,也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它的價值主要表現在 :

1、司法能動的和諧價值

司法在維護正常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們通過訴訟裁判來解決糾紛,緩和矛盾和沖突,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的重要措施。人民法庭身處農村, 處在調解和處理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的第一線,與群眾聯系緊密,接觸最多,處理的案件絕大多數是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中的矛盾和糾紛,這些案件看起來簡單,但對實現農村、農民關系的和諧意義重大。人民法庭積極采取司法能動,給農村群眾予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熱情周到的法律服務,可以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生產,維護穩定。

2、司法能動的法治價值

司法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的案件中,賦予具體的個案真正的規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統一裁判各種糾紛并最終解決紛爭的權威的地位,這種裁判借助公共權力的強制執行,具有其他任何類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權威性。人民法庭與農村、農民接觸最廣、聯系最緊,位于化解和調處矛盾的前沿。因此,人民法庭通過公正裁判、平等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解釋宣傳法律、評析判斷道德習慣,化解法與道德習慣的沖突,把人民群眾身邊的一個個“疙瘩”化解了,贏得人民群眾對司法權威的認同和尊重,使法律根植于人們心中,真正為人們所自覺和普遍遵守,而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所賴以建立的基礎。

3、司法能動的正義價值

在社會交往中,由于人們對事物價值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同一行為的價值評判又由于文化背景、自身素質、生活經驗的不同,依靠當事人雙方很難進行判斷。人們又往往趨利,造成了矛盾糾紛的發生。而農村當事人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法律知識欠缺,客觀上,當矛盾糾紛難以調和時,無論是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還是基層自治組織、農村當事人,最后往往把目光聚焦于人民法庭,寄希望司法的介入。他們希望依靠司法救濟,通過司法活動的法律強制力來調節人們之間的矛盾,裁決使當事人得到其應有的利益,平息糾紛,實現他們心目中的正義。此時,人民法庭采取司法能動,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多做調解工作,強化調解意識,盡量促使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消除不和諧的因素滋生。在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實現社會正義,促進農村和諧社會建設。

人民法庭實現司法能動價值具體措施

1、樹立司法為民思想,確保司法公正

司法為民是執政為民思想的重要表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是“立黨為公, 執政為民”,司法為民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因而, 我們要牢固樹立起群眾觀念,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要求,要從制度設置到審判作風、工作作風,乃至法官的具體言行,都體現出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護民的宗旨和要求。

2、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便民訴訟新機制,切實解決群眾訴訟難

首先重點做好立案環節的便民、利民工作。在當事人材料齊備情況下,即收即立,實行“三十分鐘”立案和“一步到庭”制度;在起訴立案過程中要向當事人發放訴訟風險告知書、權利義務書等,使群眾打官司打得清楚、打得明白,盡可能避免訴訟風險, 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積極行使釋明權,向法律知識欠缺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防止當事人因法律知識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其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的維護; 要設置告示牌,公告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及所需的手續,使當事人享有知情權,讓有經濟困難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其次在審理中切實落實司法為民工作。根據人民法庭轄區地處農村山區、交通不便的實際情況,要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妥善解決矛盾糾紛,而它的特有優勢就是能把司法服務觸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眾身邊,盡可能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訟累, 解決群眾“告狀難”。在巡回審判中,還要充分利用當地調解組織與群眾熟悉、了解群眾心理的特點,主動爭取他們的支持,共同妥善化解矛盾。同時人民法庭應繼承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通過“審務進鄉村”等活動載體,經常性地走村串戶,解答群眾法律問題,方便群眾訴訟。要把工作做到群眾的家里,用真情贏得群眾信任,把糾紛消滅在田間地頭,將矛盾化解在糾紛現場,切實體現司法為民。

3、注重訴訟調解,重點在于調解能力建設

人民法庭身處農村,處理的是大量婚姻家庭、相鄰關系、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或親屬關系,或鄰里之間,無論糾紛前還是糾紛后,還仍將生活在這種關系之中,單純的判決不利當事人恢復原先的和睦相處,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就是通過調解消除隔閡。調解是農村群眾更能接受的糾紛處理方式,它更容易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沖突,維護和諧融洽的社會關系。同時, 訴訟調解利于節約審判資源,緩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調解還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的訟累,使涉訴群眾從訴訟的負擔中解脫出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正義。在審理案件時,應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 并將調解貫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四個環節,做到“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有效地防止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對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4、全面構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化解農村大量的社會矛盾,不應僅靠法院訴訟,還要依靠鄉鎮綜治中心、公安派出所、農村行業協會等其他部門和組織,并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各部門需要緊密合作,建立一種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機制整體效能作用。促成訴訟雙方從對抗走向對話, 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5、增強法官素質,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群眾工作。不僅需要法官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而且需要法官具備較強的社會認知力。因此,不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業務素質,還要注重培養法官調處疏導糾紛的能力。在運用法律處理案件過程中,必須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同時,還要考慮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不能為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社會價值。要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 達到平息各類民間糾紛的目的。

6、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群眾法制意識

將每一次開庭和調解都作為一次普法活動,不僅要做好裁判調解工作,還要將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作為自己的份內事。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 大力開展法制宣傳。“走出去”是通過巡回辦案、法制講座等各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請進來”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到庭旁聽,同時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職能,擴大案件審判的社會影力, 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同時要不定期篩選一些案例、法律事件在報刊、櫥窗上登載、張貼,進行法制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