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生效的債權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期實現自己的權利,但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其它部門的大力協助才能完成。任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均有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當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各類協助執行義務人無視法律規定,以種種借口拒不協助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有個別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申請人的權利化為泡影。具體表現為:

一、法院執行機構因執行工作需要,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以協助執行有難度、沒有協助義務、不屬于其協助執行范圍等拒絕、阻礙法院執行機構調查取證。

二、金融機構以法院執行機構未提供帳號、密碼、為儲戶保密等,在接到法院執行機構協助執行通知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擅自轉移已被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轉移、隱藏財產或者通風報信,拖延時間,給被執行人到來留出時間,轉移視線、推脫責任。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它財產。

四、有關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以與其尚有未了結的賬務、債權、債務等拒不協助或者干脆以與其無關為由,根本不予配合。

上述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性,更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造成了不應有執行難度。

針對執行實踐中,拒不協助執行的表現,筆者認為,首先應當讓協助執行人充分認識執行的性質,明確協助執行的理念。

協助執行,不是法院單兵作戰,是協助執行人的一種法定義務,不是簡單的部門協作,法院的判決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這是由法律的強制性決定的,強制執行制度的本質就是借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喪失了強制性也就喪失了存在的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也明確規定了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協助要求。

其次,必須強化對違反協助義務者的制裁,打擊力度,對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加大協助執行義務人的違法成本,通過嚴厲的法律手段強化強制執行的效力,從根本上扭轉執行難的局面。

如金融機構在協助辦理法院執行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時,只要法院執行機構手續完備,符合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就必須協助執行,這是他們的職責和義務,如果無視法院執行機構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或者通風報信、轉移存款、提供虛假信息,就是妨害民事強制執行的違法行為,可以對其協助執行義務人單位、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如造成執行款物的流失,并可以要求其限期追回,否則,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給予法律處分。

協助執行人,并不是被執行的主體,在嚴格要求協助執行人履行協助義務時,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協助執行的法律程序,實事求是地講“執行難”的根本原因在于整個社會的執法環境,這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不是單純地需要完善法律法規或者執行措施就能完全解決的,如果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頻繁地被再審、被推翻、意味著司法權威被愚弄,法律也就成了軟皮囊,公權力就會受到挑戰。如果法院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時,加上程序要件不齊備,必須具備的文書材料不全面,那將使協助執行人很為難,因此擔心卷入不必要的紛爭乃至訴訟之中,行政機關也會擔心影響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嚴肅性,許多人或單位之所以對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強制執行文書有抵觸,就在于他們對法院的工作沒有信心,對司法的權威性存有疑問,怎么能指望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呢?因此,只有加強司法的權威,才能提高法院的抗干擾能力,才能使協助執行步入依法執行的軌道,才能最終解決執行難這一大頑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