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集體土地用于建設企業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作者:姬廣勇 楊守東 發布時間:2007-07-12 瀏覽次數:1504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結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轉用審批手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故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用益物權不能成立,法院遂判決雙方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相互返還土地使用權和已經給付的租金。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結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轉用審批手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故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用益物權不能成立,法院遂判決雙方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相互返還土地使用權和已經給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