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712,通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通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十總中隊原交警張德林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張德林萬分后悔,悔不該肇事后逃逸。

2006121819時許,張德林駕駛蘇F9365警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蘇22343KM+820M通州市唐洪加油站橋南首地段時,該車前端與同方向張啟慧(女,34歲)所騎自行車尾部發生碰撞,并駕車逃逸。造成張啟慧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通州市公安局法醫檢驗,被害人張啟慧死于交通事故所致的顱腦損傷。通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張德林駕駛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機動車,夜間未能降低行駛速度,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夠,未能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行駛,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張啟慧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張德林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協議,除按規定賠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106432元外,還另行向被害人親屬支付精神撫慰金45568元,被害人親屬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通州市人民法院鑒于張德林能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對張德林酌情從輕作出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