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一年來,江蘇省南通市港閘法院民一庭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批著合法外衣的“高利貸”案件逐漸增多,幾乎占據本院民間借貸案件總數的1/5強。2007620710,民一庭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5件,其中涉“高利貸”案件數多達5件。這些“高利貸”案件嚴重擾亂了我們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同時也干擾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值得引起重視。

一、“高利貸”案件的特點:

一、形式大多表現為放貸者放貸時將利息計入本金,由借款人出具借款數額已包含利息的借條,借條內容上體現不出利息或“高利貸”的痕跡。也就是說,這些“高利貸”案件,在證據形式上一般都批著合法的外衣,僅憑書面證據往往難以察覺事實真相。

二、案件的標的一般較大,而借款至還款的期限一般較短,通常不會超過兩到三個月。這是由“高利貸”資金流轉快,利息高,風險大等特點決定的。借款人借款通常為解決燃眉之急,因此案件從發生到訴訟的周期較短。

三、放貸者一般在庭審中隱瞞事實真相,企圖通過訴訟索要巨額利息,因此在庭審活動中雙方對事實的陳述截然相反。“高利貸”案件的被告由于身背巨額債務,往往在訴訟前已面臨生活非常窘迫的處境。

四、案件處理難度大,矛盾易激化。由于放貸者即原告否認“高利貸”事實,易引起被告情緒上的對立,往往此類案件當事人情緒激動,影響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有的甚至因情緒失控而導致人身侵害糾紛的發生。

二、“高利貸”案件的成因:

一是創業者缺乏資金,向銀行借款比較困難,只好向“高利貸”求助。但由于“高利貸”利息高,還款期限短,往往資金還來不及周轉,就已經因無法及時還貸而被訴上法庭。

二是一些本已負債的經營者,為償還以前的債務,拆東墻補西墻,不斷向“高利貸”借取,最終債臺高筑,一蹶不振。

三是一些賭博者賭博金額大,賭性重,在輸錢后急于“翻本”,慌不擇路向賭博現場的放“高利貸”者借款,最終越陷越深,傾家蕩產。

四是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當事人,在與“高利貸”放貸者的交往中疏于防范,落入圈套。在多次向放貸者借款后,不善于保留原始的證據,最終陷于被動境地。

三、“高利貸”案件的處理對策

港閘法院法官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總結出如下經驗:

一、法官應針對“高利貸”案件的特點,擦亮雙眼,對有疑點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多加關照。例如在庭審中遇到借款周期短,數額大,借款原因不清晰,當事人情緒對抗嚴重的,就應提高警覺性,謹慎處理。

二、為查清事實,在案件事實的細節上下功夫,對可能是“高利貸”糾紛的案件嚴審借款細節,諸如借款動機、雙方之間的關系、借款的時間地點及借款方式等。越是問的細,越容易動搖說謊者的心理防線,并可采集疑點,形成證據鎖鏈。

三、對一些有其他人在場的“高利貸”案件,應盡可能地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并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重要依據。

四、在除借條以外的諸多證據都指向“高利貸”事實,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截然相反時,可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使用測謊儀攻擊雙方的心理防線。在查清事實后下判時,應堅決剔除其中的違法成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在社會上加大法律宣傳的力度,以案說法,向群眾指出“高利貸”的危害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惡果,從根源上杜絕“高利貸”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