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我客氣一下就收下了”,殊不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財物26萬元,710被吳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被告人張某曾先后任松陵鎮副鎮長和鎮黨委副書記,分管村鎮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等工作。在20029月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承接工程和支付工程款提供方便,先后收受田某等14人的賄賂款241千元和價值15千余元索尼筆記本電腦一臺、鉑金手鐲一只。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去年底我市建設、市政等部門相繼有腐敗分子落馬,對張某觸動很大,他主動向部分行賄人出具了借條,并將12萬元受賄款退回給了行賄人,想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并不能讓其“洗白”,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近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但被告人張某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且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