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項措施”強化訴調對接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7-11 瀏覽次數:1378
本網徐州訊:為積極推進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和諧司法”,新沂法院建立四項措施不斷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了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新機制。
一是建立委托調解、協助調解工作制度。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且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被勞教、監禁的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視情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邀請相關人員及組織協助調解。
二是建立糾紛排查制度。指導街道、村等基層調解組織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案件登記和臺帳管理制度,定期分析排查出來的民間糾紛,主動掌握糾紛發生的規律,探尋解決糾紛的途徑,以便更好地指導人民調解。
三是建立回避制度。凡法官在訴前進行調解指導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均將另行指定審判人員進行審理,原指導調解的法官主動回避。
四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當地司法局和信訪維穩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調解工作聯系會議,挖掘基層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分析形成的原因,研究解決對策和方案,不斷總結調解工作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