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基于居間合同的性質,即使因己方緣故致合同未成,中介公司仍不得索取居間報酬,預收的居間費用應如數返還。79,被告某中介公司被判返還原告蔡某代辦出國服務費26000元。

200612月,蔡某知道中介公司招收赴日勞務人員,遂向公司報名。蔡某通過了體檢并向中介公司交納26000元代辦出國服務費。后蔡某接中介公司通知去蘇州參加日語培訓,但蔡某以“身體不好,家中有事”為由請假而中斷了培訓。嗣后,蔡某未出國勞務。另查明,該中介公司是受上海一公司委托招工。蔡某體檢、辦護照、參加日語培訓的費用均由蔡某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雖然是蔡某單方面不愿出國,也只能說明中介公司的居間活動沒有促成蔡某與上海公司訂立合同,中介公司還是無權請求支付報酬。并且中介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為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證據,故其應當返還所收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