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討債告了姑姑的前父
作者:朱加榮 發布時間:2007-07-10 瀏覽次數:1371
本網鹽城訊:姑姑稱家中蓋新房急需用錢,做為侄女,當然不能袖手旁觀,雖然家中經濟不太好,但還是貸款借了5000元,誰知貸款到期后,姑姑卻已經離婚失蹤了,向姑父討說法,遭到無禮拒絕,甚至是謾罵,無奈之下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討權益。
借 款
被告周某是原告顧某的姑姑的前父,以前兩家親戚之間的感情很好,2004年10月,姑姑到原告的父親家想借幾千塊錢,說是家中蓋房子,但是錢一時湊不夠,房子是為了兒子來年的結婚用的,如果房子不能及時蓋起來,就要影響兒子的結婚時間。姑姑說著說著,就留下了眼淚。原告的父親見妹妹如此,心里也很難過,可是家中確實拿不出錢來,也不能袖手旁觀吧,于是邊安慰妹妹,邊打電話給女兒?也就是原告,讓原告幫忙想辦法。原告聽了此事,想忙肯定是要幫的,畢竟是自己的親姑姑家。可是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一年也不過幾千塊錢的收入,現在一下子要借這么錢,現金肯定是拿不出來,怎么辦?家里沒有只用借了,向親戚借,姑姑肯定都去過了;向朋友借,要好的朋友沒錢,一般的朋友又開不了口;向鄰居借,不可能,因為我家沒有做事,肯定是幫別人借的。想來想去,實在想不出辦法,去拿貸款吧,剛好有三戶聯保的貸款本,只要能準時歸還,不會有問題的。于是原告以公公的名義從信用社貸了5000元,借給了姑姑。姑姑出具了借條,保證貸款到期一定歸還。絕不讓原告為難。
一晃貸款的期限到了,原告到姑姑家問貸款的事情,姑姑不在家,只遇到了被告,可被告的回答令他大吃一驚,原來,姑姑已經于3個月前離婚,后下落不明。至于向原告借款的事情,被告根本就一無所知。被告認為這是其前妻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原告先后與被告交涉多次,都無果而終。只能把姑姑和其前父一起訴至法院。
調 解
響水法院陳家港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借款行為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婚姻中的一方能明確舉證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被告夫妻已離婚,但原、被告仍然是親戚,而且此事之前兩家是很好的,最好能把兩家因此事隔閡化解掉,也就解決了此案。于是法官耐心傾聽被告對此案的想法,對于被告提出的疑問作出一一解答;拿出《婚姻法》及相關的法律,找出相應的條文,并詳細的作出解釋;同時把與此案相同的其他法院的判決書給他看;經過疑問解答、法律解釋和案例對比,被告認識到自己應該承擔還款義務。最后明確表示,雖然心里覺得有點怨,但經過法官這么長時間的解釋,這錢我一定還,于是雙方順利達成了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