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進一步規范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加強對外委托鑒定工作的內部管理和監督,保證對外司法鑒定工作廉潔,更好服務審判執行工作,近日,徐州市賈汪法院研究出臺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若干問題的管理規定》,對外司法鑒定工作進行全面規范。

《規定》對司法鑒定的種類、鑒定流程、各類鑒定類別不同要求、鑒定表格填寫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還對司法鑒定的啟動、對外委托鑒定的條件、辦理委托鑒定的程序、期限以及責任追究幾個方面作了重點規范。規定司法鑒定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提起或法官依職權提起,由分管院長批準。對于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承辦人審查認為必要才能啟動鑒定程序。對外委托鑒定的條件采取排除法,明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大小、過錯程度、依我國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鑒定的等案件不得委托鑒定。辦理委托鑒定的程序明確規定分管院長最后批準,才能立案進入司法鑒定部門完成對外委托鑒定工作,委托部門與鑒定部門就委托事項發生爭議的,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避免委托鑒定的隨意性。明確對于涉及財產類鑒定案件必須填寫鑒定基準日。規定若因所提供的基本事實錯誤或證據不真實而使鑒定結果錯誤,責任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