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自己通行方便,在他人承包地上修路,遭到阻攔后竟訴至法院,并振振有詞,最終因請求無理被法院駁回。76日,原告陳某要求在被告彭某承包地上修路的訴求被駁回。

陳某于1995左右建房后,一直經由彭某的承包地通向位于其住房東側的南北向農村道路,彭某未予明確反對。2007年春節左右,陳某對其住房進行擴建,并準備用混凝土在彭某的承包地上澆筑路面直接與東側的農村道路相連接。期間,陳某曾與彭某協商置換承包地,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某開始單方修筑路面時,彭某表示反對并在承包地上設置籬笆,雙方發生糾紛。經調查,在陳某住房西側,另有一條埭路可通向一條東西向的農村道路。

法院審理認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尊重和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侵害他人承包的土地。本案陳某的住房西側,有埭路貫通至農村道路,故陳某在彭某承包的土地上所擬修筑的通道,并非法律規定的必須通道。據此,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