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手續辦全,拒不出國違約賠償
作者:吳亮亮 葛斌 發布時間:2007-07-09 瀏覽次數:1383
本網南通訊:在中介公司為其積極辦全出國勞務手續后,卻以種種理由搪塞,拒不出國,最終根據雙方合同承擔違約賠償責任。7月6日,被告沈某一審被判支付原告中介公司違約金10000元。
2006年11月,沈某向中介公司提交出國研修申請表,要求后者提供出國勞務信息。據此,中介公司積極為沈某中介,獲得去日本研修的機會。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如沈某自愿放棄出國或提供資料不真實,則賠償違約金10000元。后沈某被錄用后,以沒有文化、工作經驗等為由拒絕出國。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明確,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現中介公司已按協議履行,而沈某在錄用后,以沒有文化、工作經驗不愿出國,理由不充分,沈某已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