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法院鎖金村法庭調解一起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案件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7-09 瀏覽次數:1327
本網南京訊:近日玄武法院鎖金村法庭黃彥杰法官在鎖金社區中心的巡回審判點審理了一起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房屋租賃案件。
2006年8月5日原告朱某與被告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將其所有的某室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兩年,月租金2000元。后由于被告拖欠租金原告遂申請鎖金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被告此前拖欠的租金于2007年5月8日付清。豈料被告依然未按約履行,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其正當權益。承辦法官高度重視該起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進行細致審理,認定原、被告自愿簽定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并向被告進行了法律釋明。最終經過法官當庭調解,被告同意按照人民調解協議支付欠原告的房租,如不履行則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