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河南警方為了減少飛車搶劫犯罪案件的發生,在城市顯著地帶貼出橫幅:飛車搶劫,當場擊斃。這一做法引來了巨大爭議。據調查,絕大多數人在看到這條報道時,對河南警方的這種做法持否定態度,認為這是侵犯人權,無視法律的行為,公民的生命權除審判機關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剝奪;也有一部分人持理解的態度,認為針對夏季飛車搶劫犯罪非常猖獗情況,河南警方出此策率也是形勢所逼。而且從警方反饋的情況看,自從張貼該標語后,當地的飛車搶劫案件有了明顯的下降,效果是明顯的。

從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也是明確反對這條標語。原因是:該標語違反了我國刑法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任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受到懲罰以及何種懲罰都應由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而該標語武斷地宣稱飛車搶劫,當場擊斃則嚴重違反了該原則。當場擊斃用法律術語解釋就是剝奪生命權,是刑法中最嚴厲的懲罰,什么行為能適用該處罰,法律是有嚴格規定的。即便是搶劫罪,也不一定適用死刑。搶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只有情節極其惡劣才有可能適用死刑。就算適用死刑,也不是說殺就殺,必須給足當事人辯護,上訴等權利,同時國家審判機關也有義務多級把關,審核。能不殺的盡量不殺。最后,即便適用死刑,也必須由專門的執行機關來執行。從以上種種分析看出:飛車搶劫,當場擊斃,是違反了眾多法律規定的。

但本文的目的不是批判該標語的不合理性。筆者是基層法院的工作者,也深感理論與實踐的不相同步。如果一切都完全依照現行的理論原則,很多具體事務將無處著手。該標語一方面遭到各方輿論的批評,但一方面又實實在在對打擊飛車犯罪有一定的效果。本文的目的就是從理論的角度來分析該實踐行為的利弊兩面,并就如何更好的發揚利的一面,避免不合理一面提出建議。

飛車搶劫,當場擊斃。前半句是對行為的描述,后半句是對行為的處理。關鍵是后半句,當場擊斃,其實蘊涵了兩層意思:第一,擊斃,就是剝奪生命,其嚴厲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會珍惜自己的生命,以失去生命為代價的行為是很少有人去做的。第二,當場,就是一旦有飛車搶劫的行為,立刻就可能被擊斃。沒有逃脫的機會,沒有辯解的機會,給人的感覺是一旦搶劫,就不可避免的要被擊斃。

以上兩層意思,恰恰反映了刑法威懾力的兩大來源:1,嚴厲性。2不可避免性。嚴厲性,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犯罪成本是非常高的。不可避免性是任何犯罪行為都無法逃脫法律的懲罰。這不像私法中的違約行為,只要對方不提起訴訟,該違約行為是不會被追究的。

該標語能產生威懾力也正是因為它具備了以上兩大特點。但刑法的嚴厲性有很大的局限性。輿論對該標語的批評其實絕大多數都是因為其過于嚴厲了。現代社會是文明社會,法治社會,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將受到保護,任何人都無權擅自剝奪他人的權利。嚴刑酷法是不能從根本上抑止犯罪的,而且還存在很大的邊際效應,長期的施行嚴酷的刑法,開始時可能震懾犯罪,但時間一長,效果就不明顯。

然而不可避免性卻不存在以上弊端,它并不強調懲罰會有多嚴厲,但它警告犯罪分子,一旦犯罪,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實刑法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保障法,已經非常嚴厲了,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知道:犯罪的代價是巨大的。他們犯罪往往都存在一種僥幸心理,認為自己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我們只有從不可避免性上入手,才能更有效的阻止犯罪。而且從這個角度出發,也不會侵犯人權。

從刑法的不可避免性出發,我們也可以想到很多標語,口號,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如多行不義,必自斃等等。當然,從直觀感覺上,這些標語不如當場擊斃之類更直接,更具威懾力,但它卻更經得起歷史得考驗。隨著公民法律素質得不斷提高,會逐步理解領會其中之意的。它真的不僅僅是口號,而是歷史規律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