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責任主體分析
作者:王濤 發布時間:2015-08-11 瀏覽次數:2123
論文摘要:建筑物倒塌事件已屢見不鮮,多地出現“樓倒倒”、“樓脆脆”、“建筑物倒塌砸死人”等事件,為了更好的保護被侵權人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對該侵權行為做了嚴格規定,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責任人等責任主體責任,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強化建筑物等設施的質量安全意識,并通過制裁相關侵權行為規范建筑行業牢把質量關。但該規定較為模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建筑物為倒塌、如何分辨倒塌系設置類主體責任還是管理使用類主體責任及責任承擔、如何認定“其他責任人”及責任承擔對相關責任主體的意義尚需進一步明確。
關鍵詞:建筑物倒塌;設置類主體;管理使用類主體
一、 建筑物倒塌與脫落、墜落的區別與聯系
墜落是指掉落、下落;脫落意為附著的東西掉下,文字遺漏等;倒塌指建筑物傾倒,倒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建筑物倒塌與脫落、墜落共同點是建筑物的一部分自然掉落而脫離了建筑物主體部分;都具有一定危險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都應承擔侵權責任等。但雙方仍有一定的區別,如導致建筑物基本功能喪失程度不同、損害后果不同,承擔責任主體不同,違反義務的類型不同,適用法律規定不同等。脫落、墜落的責任主體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其違反了應承擔的維護、管理義務;倒塌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其他責任人,未盡到施工安全義務或維護管理義務。
如何認定建筑物是倒塌還是脫落、墜落將直接影響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及在何種原因下由何種主體承擔責任。建筑物倒塌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坍塌、傾覆,造成該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喪失基本使用功能。倒塌不僅包括全部倒塌,還應當包括部分倒塌,比如整個橋梁倒塌或橋梁的護欄倒塌都可以認為為建筑物倒塌;必須是已經發生的倒塌行為,而不僅僅只有倒塌的危險,建筑物的基本使用功能喪失或存在極大的安全使用隱患;建筑物的整體或部分倒塌如外墻倒塌整體建筑面結構破壞或建筑材料毀損,而不是建筑物某一部分發生掉落如外墻的瓷磚脫落并不影響整體建筑功能;必須是在非人力作用情況下發生的倒塌,若是人為因素則不屬于物件損害責任范圍,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建筑物倒塌的責任主體
筆者將建筑物倒塌的責任主體分為設置類主體和管理使用類主體,設置類主體是指建造建筑物的參與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其他責任人等;管理使用類主體是指建筑物管理使用主體,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
(一)設置類主體
1、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是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經營資質,自行建造或委托他人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機關和工廠。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是其首要義務,有權選擇、確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有權檢查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鑒定工程款的使用,對工程建設的眾多環節進行管理監督,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有著很大的影響。 建設單位若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具有合法的施工資質,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從事施工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的具體施工工作,對建設工程質量有著比較直接的影響,應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其他責任人。此處的其他責任人是指參與建筑物設置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肚謾嘭熑畏ā芬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盡管其他責任人不是建筑物倒塌的直接責任主體,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后,其有權向由過錯的責任人追償,其亦為建筑物倒塌的責任承擔主體,故筆者亦將其列如其中。
(1)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是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發包人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對建設工程進行勘察、設計的單位。勘察、設計單位雖然不直接作用于建筑物本身,但其工作是保證建設工程整體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也具有重要影響?!督ㄖā返谖迨鶙l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是與建設單位訂立委托監理合同,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的單位。其工作是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各種施工質量問題后及時協調監督處理,保證工程質量。《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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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因質量不合格而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適用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建筑物施倒塌是因超過合理使用期限、業主擅自改變承重結構等特殊情形造成的,被侵權人可根據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此處的其他責任人即為管理使用類主體,包括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建筑物等設施已經超過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維修等安全措施,導致建筑物等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業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墻導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ㄈ┰O置類主體及管理使用類主體責任區分及競合
如何確定建筑物倒塌的原因,是明確設置類主體還是管理使用類主體承擔責任的前提,避免責任主體之間互相推諉。建筑物的倒塌如果系因為建筑物基礎性主體原因、建筑物設計缺陷原因等,應當認定為設置類主體責任;若是因超過合理使用期限、業主擅自改變承重結構、年久失修等特殊情形,應當認定為管理使用類主體責任;若設置類主體和管理使用類主體均有責任,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若難以直觀認定建筑物倒塌的原因,應當進行專業性鑒定,若仍然無法認定倒塌原因,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平責任,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管理使用類主體承擔補償責任。
三、明確責任主體的積極意義
對建設單位,督促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選擇上以及原材料的選購等方面更加恪盡職守,善盡注意義務,不能僅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應該考慮長遠的法律風險,推動完善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積極主動對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以及自身的施工操作管理等方面進行更為細致的審查,并有利于整治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建筑施工掛靠問題。對勘查、設計、監理等單位,其認識到需承擔追償責任,更能在源頭上防止建筑物倒塌的發生。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使其認識到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同樣負有責任,更能自覺的維護、管理、合理使用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