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代價太大了!經過今天的庭審,我深刻認識到酒駕對自己、別人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心存僥幸要不得,以后我會告誡身邊的人千萬不要酒后開車!”被告人顧某向法庭陳述道。

2019年中秋前夕,被告人顧某和朋友在市區餐廳吃飯,顧某在散席后電話叫了代駕,因代駕遲遲未到,從事外貿生意的顧某恰有一份急單需要處理,心存僥幸的顧某不愿繼續等代駕,便獨自駕車回家,當汽車行駛至市區某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顧某案發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7.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2019年12月24日,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顧某危險駕駛一案,以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顧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年關將至,各種節日接踵而至,親朋好友相聚,難免推杯換盞。法官提醒,參加酒局后,可以選擇打車、代駕或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酒后駕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