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景展公司自2017年以來,先后為多個用戶拍攝制作了VR全景攝影作品,并進行了相應的版權登記。2018年7月底,景展公司發現某文化傳媒公司在多處電影城入口放置了廣告宣傳牌,在廣告牌的中間顯著位置有“技術領先的VR全景營銷平臺供應商”字樣,旁邊設有醒目的二維碼。二維碼下端標注“掃碼觀賞案例”,而掃碼后呈現的案例作品中4部VR攝影作品均為景展公司的作品。景展公司認為,某文化傳媒公司未經景展公司許可,以盈利為目的,擅自將景展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用于自身宣傳推廣,侵害了景展公司的著作權,為此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依法受到保護,除法定情形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構成侵害著作權。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未經許可,在廣告宣傳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全景展示,公眾通過掃描二維碼,便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景展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于原告未舉證證明因被告侵權遭受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獲取利益之金額,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系全景攝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攝和創作難度,被告將涉案作品用于商業案例宣傳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萬元。另外,原告主張的公證費及律師費總計5500元均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亦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涉案VR攝影作品屬于可全景再現客觀物體和場景的攝影作品,依法應當予以保護。VR攝影技術作為一種新興技術,其在商業宣傳中的市場價值表現的越來越高,考慮到這一因素,作出了顯著高于普通圖片作品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