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五項規定完善審委會討論案件制度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7-07-03 瀏覽次數:6260
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規范審判委員會的工作制度,豐縣法院對審委會討論案件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質量。上半年經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無一件上訴或者上訪,取得了明顯效果。
一是完善列席人員的規定。明確院紀檢組長列席審委會。對案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合議庭成員或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被發回重審的案件或再審案件的原承辦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人員,在討論案件需要時可列席審委會。
二是提前通報案情。需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審理報告由承辦庭交研究室,由研究室提前2天將審理報告發至各審委會委員手中,使其事先熟悉案件的基本情況,提前對主審法官認定的事實、依據、理由及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核,確保辦案質量。
三是規范討論案件的范圍。將重大疑難案件、新類型案件、再審案件、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等列為審委會討論的案件范圍;進一步明確擬宣告無罪、擬判處緩刑,合議庭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大分歧報審委會討論;
四是明確案件復議的情形。對經審委會討論過的案件,若屬于案件請示已批復的、因發生新的情況需對原決定作出變動、對審委會的決定有異議等情形,經院長同意后由審委會予以復議。
五是采取討論案件記錄制。由專門設置的審委會秘書對審委會委員討論的意見進行記錄,每次討論案件完畢,由每名審委會委員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