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毀約 法院判令理賠
作者:陸馳 湯文新 發布時間:2007-07-03 瀏覽次數:1429
海門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慧和Z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確認有效。合同中約定當陸慧投保的車輛出險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約以不計免賠的方式向陸慧進行理賠,而Z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自動放棄了與原告質證的權利。原告的理賠請求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予支持。最近,海門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Z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陸慧賠償款57378.34元。
海門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慧和Z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確認有效。合同中約定當陸慧投保的車輛出險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約以不計免賠的方式向陸慧進行理賠,而Z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自動放棄了與原告質證的權利。原告的理賠請求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予支持。最近,海門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Z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陸慧賠償款5737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