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男友同居生子后,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
作者:徐英杰 發布時間:2007-07-02 瀏覽次數:1767
編輯同志:
我于1995年6月經朋友介紹與前男友王某相識,1996年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未有辦理結婚登記,1998年3月生育一女。后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吵打,我于2000年3月帶女兒離家出走,2003年認識一張姓男子,因投緣雙方相處后于2004年8月經政府登記結婚,并于2006年2月生育一子。2007年2月,前男友找到我并得知我已與張某結婚后,欲告我們重婚。請問,我和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菊紅
菊
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根據
在此一并向你宣傳一條司法解釋關于重婚罪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