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于19956月經朋友介紹與前男友王某相識,1996年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未有辦理結婚登記,19983月生育一女。后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吵打,我于20003月帶女兒離家出走,2003年認識一張姓男子,因投緣雙方相處后于20048月經政府登記結婚,并于20062月生育一子。20072月,前男友找到我并得知我已與張某結婚后,欲告我們重婚。請問,我和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菊紅

 

女士:

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根據199421民政部發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的規定。自19942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故你與前男友王某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你與張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你與張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在此一并向你宣傳一條司法解釋關于重婚罪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1214作出),該批復所作答復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112國務院批準,199421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按此規定,若登記結婚在前,即便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實發生于199421之后,也可以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