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銅山法院新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下簡稱道賠案件)660件,審結652件,其中調解389件,撤訴82件,調撤率為72.24%,低于民商事案件調撤率11.79個百分點。

 

一、道賠案件調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一)責任主體復雜,調解意見較難統一。在車輛掛靠、租賃、出借等情況下,道賠案件責任主體可能涉及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承租人、雇傭人、掛靠人等多方。因各種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各方主體對自身責任分擔認識存在偏差,導致調解意見很難達成一致。

 

(二)保險公司通常拒絕調解。由于機動車保險利潤不大,加之規避當事人意思自治給保險公司帶來多賠風險,在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的道賠案件中,保險公司代理人均以無調解權限為由拒絕調解。2010年以判決結案的道賠案件為179件,其中涉及到保險公司的有150件,占83.99%,保險公司明確拒絕調解的有89件,拒絕調解率達到49.72%

 

(三)當事人缺席導致無法調解。道賠案件的當事人往往遍布全國各地,加之部分當事人刻意躲避,法院送達相關文書較為困難。因當事人缺席而無法調解,也是造成道賠案件調撤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四)部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審判實踐中,因客觀因素的影響和交管部門工作疏漏,交通事故認定書僅簡單的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當事人責任,缺少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甚至有的事故交管部門無法認定責任,雙方當事人對責任認定爭議較大。此外,當事人在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項目的計算上也存在很大分歧,導致調解方案很難達成。

 

二、針對上述問題,該院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引導當事人推舉訴訟代表參加調解。在當事人數量較多的情況下,通過當事人自行推選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形式,由其信任的訴訟代表參加調解,以利于統一認識,提高調解成功率。

 

(二)是對涉保險公司的道賠案件設立前置調解程序。加大對當事人及保險公司訴訟調解指導工作力度,前置調解程序,充分引導協商,提升保險公司參與調解率。

 

(三)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手段。通過邀請調解、委托調解、聯合大調解等多種調解方式,爭取一切積極力量促進道賠糾紛解決的社會化、和諧化。在當事人身處外地的情況下,綜合運用電話、網絡等通訊手段遠程調解,盡一切可能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方案。

 

(四)法院充分行使釋明權。當事人對部分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爭議較大的,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對相關法律法規充分釋明。同時,要善于把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積極釋明以調解方式解決道賠糾紛的優勢